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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标明标) |
| 投标人异议回复:1、问: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接受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体现的 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业绩答:见“第一部分:招标文件主动澄清”第一条修改;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3款明确:如为联合体投标,业绩要求可以为联合体任意一方的业绩。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六条资信标评审,“资信评审因素表”类似工程业绩备注第3点要求:业绩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以上内容存在前后矛盾。 疑问: 建议统一以“如为联合体投标,业绩要求可以为联合体任意一方的业绩”为准答:见“第一部分:招标文件主动澄清”第三条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