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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黔****学院****中心药学综合实训区(二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29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公司
2、地址:**市**区西永大道28-2号SOHO楼OA#1707,1708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黔****学院****中心药学综合实训区(二次)项目(项目编号:****)投诉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公司存在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投标时不知晓已停产的信息,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不予行政处罚。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9月28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采购科
3、联系电话:0859-****021
2028年10月09日 00:00
2026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