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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单元(****)B-06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
****单元(****)B-06地块土壤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性质下无超筛选值污染物。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单元(****)B-06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下步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