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迪爱生彤德树脂有限公司年产8600T合成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6〕68号)

审批
广东-韶关-翁源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迪****公司年产8600T合成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6〕68 号)
时间2026-10-12 10:37:57

**迪****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迪****公司年产8600T合成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迪****公司拟投资13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选址****工园区彤德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8600T合成树脂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不**构筑物,调整现有已建项目的生产方案,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原甲类车间E的2条1000吨/年油性醇酸树脂生产线分别改建为生产1000吨/年油性聚氨酯树脂及1000吨/年油性环氧酯树脂,4000吨/年水性醇酸/聚酯树脂生产线改建为生产3000吨/年水性聚氨酯树脂和1000吨/年无溶剂聚氨酯树脂,600吨/年油性醇酸树脂生产线改建为生产600吨/年油性环氧树脂;将原甲类车间B的2000吨/年水性醇酸/聚酯树脂生产线改建为生产2000吨/年增塑剂(聚酯树脂)。本项目**一条30m高的燃气锅炉排气筒,替代原有排气筒(原45m高燃煤锅炉砌砖排气筒);扩建实验室检测平台至6个(配套6个风机),以保障新增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的刚性需求。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总产能不变,现有产品油性醇酸树脂由24000t/a缩减至21400t/a,水性醇酸/聚酯树脂由35000t/a缩减至29000t/a,新增产品油性聚氨酯树脂1000t/a、水性聚氨酯树脂3000t/a、无溶剂聚氨酯树脂1000t/a、油性环氧酯树脂1000t/a、油性环氧树脂600t/a和增塑剂2000t/a,其他种类树脂产品产能不变。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实行5班3倒、每班8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250天。

本项目已取得《**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分局初审意见****控制中心的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有项目和本项目运营期的有机废气经统一收集并采用“蓄热式焚烧处理系统(RTO)”进行焚烧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不同车间的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并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均通过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并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现有18.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其尾气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焚烧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6焚烧设施特别排放限值,其中二噁英不得检出;其他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丙酮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6废气排放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浓度限值要求。实验室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锅炉尾气中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建设单位强化运营期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运营期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相关限值,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限值要求,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4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SO2排放量应控制在0.77吨/年以内,新增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6.181吨/年以内,新增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1.793吨/年以内,其中VOCs总量替代指标来源由**县****公司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运营过程中,应落实国家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要求,严格管控物料成分,确保不含有F、Cl等卤族元素,从源头杜绝焚烧过程中二噁英的产生。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沿甲类车间外扩50m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工艺废水和设备检修清洗废****处理站处理达****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严者后,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管控措施,对污水收集管网、储罐区、危废暂存间、生产车间、仓库、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行重点防渗,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暂存处置。

(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联动,保障环境安全。厂区内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并与园****联通。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

****

2026年10月1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市武****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2028

联系电话0751—****81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