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区**生活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监理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8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无
更正内容:无
三、其他补充事宜询问一:付款条款中“审计完成”的期限与付款起算点
1.内容或条款
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第1项“付款方式”、第五章合同书第1.4.1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2.5条均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施工工程结算价款×成交费率=监理服务费用)”。
2.说明疑问
(1)按上述约定,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时点取决于本项目施工工程的竣工验收结果以及审计(竣工结算审核)的完成时间,而施工工程的验收组织、结算送审与审计实施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完成,成交供应商对整个过程既无参与权,也无推动权。
(2)磋商文件及合同文本均未约定“审计”的具体所指、启动责任主体及完成期限,亦未约定审计迟延时的处理方式,供应商无法判断监理服务费的实际支付时间。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条规定,合同约定根据检验、检测、鉴**果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检测、鉴**果确定之日起算;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拖延检验、检测、鉴定(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上述付款条款未约定期限,与上述规定如何衔接,请予说明。
3.建议
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①“审计”的具体所指及启动责任方;②审计(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的最长时限,以及逾期未完成时的付款安排;③监理服务费的支付节点,使付款期限具备可确定性。
答复:按磋商文件执行。说明如下:
1.本项目监理服务费计算基数为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监理服务与本项目施工工程高度关联,监理服务费依托施工工程最终结算审计结果予以确定,故付款方式约定为“工程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施工工程结算价款×成交费率=监理服务费用)。”。
2.本项目所指“审计完成”,是指本项目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完成。
3.本项目监理服务完整交付节点包含施工准备、施工、结算、缺陷责任期(保修)全周期,监理全部服务义务需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结束、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方才全部履行完毕,付款节点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
询问二:监理服务费能否按节点(月度/形象进度)支付
1.内容或条款
同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第1项、第五章合同第1.4.1条及专用条款第2.5条(无预付款、无进度款、100%款项一次性支付)。
2.说明疑问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监理服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第2.1条已载明“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在资金已落实的情况下,将付款时点完全后置于第三方施工工程的审计完成,其必要性请予说明。
(2)《****财政厅关于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明确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并鼓励对中小企业支付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本项目标的为服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请问是否适用上述要求。
(3)本项目施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根据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可获得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并按月以已完工程价款的85%获得进度款;同一项目的施工、设计(含勘察)与监理同属一笔财政性资金支付对象,请问监理服务能否参照施工合同的付款节奏,按月度或形象进度节点获得支付。
3.建议
建议参照本项目施工合同的付款结构设置监理服务费支付节点:施工期间按月或按形象进度支付至累计已完成监理服务对应价款的80%~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届满、质量回访合格后付至95%,其余尾款在审计(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我单位不强求设置预付款;如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我单位愿****银行保函或见索即付保函为前提接受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具体比例由采购人确定,不增加采购人资金风险。
答复:按磋商文件执行。说明如下:
1.本项目监理服务费计算基数为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监理服务与本项目施工工程高度关联,监理服务费依托施工工程最终结算审计结果予以确定,故付款方式约定为“工程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施工工程结算价款×成交费率=监理服务费用)。”。
2.本项目监理费结算基数依附于施工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并非对监理费的结算审计,不适用“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的相关要求。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做调整。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大道1599号
联系方式:176****66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社区****中心涂**路 1717 ****中心大厦
联系方式:177****32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涛(采购人代表),封仁滢(项目负责人)
电 话:176****6655(采购人代表),177****3276(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