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凝材料制备过程碳排放核算服务项目(JJ26000944)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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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公告开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采购单位 付款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要求 到货时间要求 预算总价 发票要求 含税要求 送货要求 安装要求 收货地址 供应商资质要求 公告说明
胶凝材料制备过程碳排放核算服务项目****
2026-10-12 11:55:512026-10-17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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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0.00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


采购清单1
采购商品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所属分类
胶凝材料制备过程碳排放核算服务项目 1 项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品牌 型号 预算单价 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 参考链接 售后服务
¥ 135000.00
胶凝材料制备过程碳排放核算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条,必须与现场实际生产情况匹配,确保胶凝材料制备过程中涉及到的全部碳排放均包含在核算内容及报告内容中: 1. 烘干环节燃料消耗直接碳排放核算: 核实烘干环节所用燃料种类、消耗量及低位发热量等基础数据,依据燃料燃烧碳排放核算方法,计算烘干环节燃料燃烧产生的CO排放量。燃料活动水平数据应通过现场计量记录或采购台账获取,排放因子优先采用实测值,无实测条件时采用标准推荐值。 2. 粉磨环节综合用电量间接碳排放核算: 核实粉磨系统(含破碎机、粉磨机、喂料机、选粉机及相关辅助设备)的电力消耗量,包括主电机耗电及辅助设备耗电。电力排放因子采用国家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区域电网平均CO排放因子或项目所在电网对应因子。计算粉磨环节外购电力对应的间接CO排放量。 3. 运输环节碳排放核算 核实原材料运输及产品运输的距离、运输方式、载重量及运输频次等数据,计算运输过程中燃料消耗产生的CO排放量。运输排放因子可采用标准推荐值或实测燃料消耗量折算。 4.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核算 以核算期内胶凝材料实际产量为分母,将上述三个环节的碳排放量加总,计算单位胶凝材料制备过程碳排放量(kg CO/t)。实际产量数据应来源于企业生产统计报表或地磅计量记录,并与财务台账进行交叉核验。 售后服务内容(必须满足) 1. 服务期限 售后服务期限自《胶凝材料制备过程碳排放核算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CMA)提交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若项目结题答辩或评审尚未通过,服务期限自动延续至项目通过评审之日。上述售后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2. 项目结题答辩及评审现场支持 (1)中标人须在项目结题答辩或验收评审当天,派至少1名(建议2名)熟悉本项目检测、核算及报告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评审现场,提供现场答疑服务。 (2)现场答疑人员应掌握以下内容:原材料烘干环节燃料消耗直接碳排放核算方法、粉磨环节综合用电量间接碳排放核算方法、运输环节碳排放核算方法、活动水平数据来源、排放因子选取依据、CMA检测报告有效性及单位产品碳排放量(kg CO/t)计算过程。 (3)现场答疑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核算边界、数据来源、检测方法、数据质量控制、排放因子适用性、核算结果及不确定性分析等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 (4)中标人应配合评审专家质询,必要时提供原始记录、计算工作底稿、CMA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中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结题答辩及评审工作,辅助项目通过评审。评审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中标人应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复审,直至项目通过评审。 3. 后续技术咨询与响应 (1)中标人应提供电话、邮件等远程技术支持,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提供书面答复。 (2)如需现场服务,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3)免费提供报告解释、数据溯源、核算方法说明及评审、验收、审计等环节所需的技术澄清。 4. 报告修改与完善 (1)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核算报告或检测报告需要修改的,中标人应免费修改并重新提交。 (2)因项目评审、验收、审计或主管部门检查需要补充说明、调整报告或提供补充材料的,中标人应无偿配合。 (3)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需要补充检测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因招标人原因或核算边界调整导致需要补充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6. 人员保障与保密 (1)中标人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稳定,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2)中标人应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招标人生产数据、能耗数据、产量数据及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 服务承诺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响应上述售后服务要求,并明确未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中标后,该承诺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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