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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145B
法定代表人:何明贵
地址: ****办事处恭勤路169号
我局于 2018 年5月24****公司位于****煤矿场地内的转煤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转煤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转煤场处于停产状态。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煤炭,场地未采取防尘措施。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 2018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责令你转煤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场地内的煤炭清理完毕。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保护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