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29分钟前 | 公 开 人:南****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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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公司 债权审查报告(一) 各位债权人: 自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补充申报登记,并进行了审查。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的方案, 管理人将债权审查情况编制成《南****公司债权审查报告(一)》及《南****公司债权表(一)》,通过书面形式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补充申报债权情况 第一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补充申报登记,截至2026年10月10日,管理人接受002****总局****税务局补充申报2笔债权,申报债权金额44,375.33元。 经管理人审查,002号债权人申报的两笔债权中债务人所欠的2018年11月至2023年10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3,180.00元、滞纳金21,195.33元。债权人申报的税款23,180.00元认定为税款债权;根据《****法院****机关就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因此,债权人申报的滞纳金21,195.33元认定为普通债权。该笔补充申报的债权编号为002-2,002号债权人一债会中的编号由“002”变更为“002-1”。 二、异议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如对本报告及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异议内容的书面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对异议材料进行复核。如对管理人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意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本****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不起诉,视同无异议,管****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五、补充申报情况说明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现将《南****公司债权表(一)》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 特此报告。 南****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南****公司债权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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