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125********346859P
地址: **县**镇县东路29****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忠毅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你局实施管理的位于**县甘棠镇大****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填埋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局实施****填埋场处于填埋状态。项目环保“三同时”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 2018年5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保护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