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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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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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李明华:

本机关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综执罚告字〔2026〕第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人民政府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综执罚告字〔2026〕第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你(单位)在**县南丽湖1号小区11栋C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扩建房屋,扩建部位为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往外延展,形成一个带露台的入户主立面,以及房屋两侧外墙上新增带栏杆的平台,面积约5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且经****规划局认定其行为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及参照《**省自然**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6的内容,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日内自行拆除擅自扩建的房屋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综执罚告字〔2026〕第302号)

2.《李明华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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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综执罚告字〔2026〕第302号).pdf
附件2.李明华的个人信息.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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