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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9****电站提交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有关书面材料。经查核,******水电站位于**市里湖镇龙兴村榄头下石牌河,利用**支流石牌河水源取水发电,电站水头105米,总装机容量325(125+200)kw。其提交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电站继续在**市里湖镇龙兴村榄头下石牌河段采用引水方式取地表水发电,年最大取水量为38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702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0.197立方米每秒),发电尾水退入龙兴村榄头下石牌河段下游。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起止日期和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你电站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理顺与水源属地关系,确保用水安全,不发生水事纠纷。
四、你电站取水应依法缴纳水**税,水**税由**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必须在本许可有效期届满45****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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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