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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淼****公司:
你公司《临时用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临时使用大佛街道青衣坝村1组国有土地3.3117公顷,其他草地3.1370公顷(原河滩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747公顷,******区岷东片区水**配置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用途为工程材料堆场,具体四至界限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区岷东片区水**配置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四、你公司须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如今后规划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申请者应无条件服从。
五、你公司在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切实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地灾防范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六、你公司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确保复垦的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按程序报我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后期保护和管护。
七、你公司已足额预存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复垦费70.24万元。
八、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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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