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用工主体: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从源头防范和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工程建设领域实际,现就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告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分包单位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严禁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工程,若因上述行为导致欠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各单位须将工资支付工作纳入项目管理重点,及时排查化解欠薪矛盾,因欠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重要依据。
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一)实行用工备案与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启动前完成用工备案;与所有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落实实名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将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或吊销资质。
(二)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完整台账,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结清后至少3年,用于备查。
三、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专用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套取。
(二)落实总包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农****银行卡,做到按月足额支付,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或其他第三方。
(三)缴纳保证金与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额度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责令项目停工,并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责任,对项目所使用的全部务工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务工人员工伤权益,做到应保尽保。
四、强化公示与监督管理
(一)落实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基本信息、负责人、欠薪投诉电话、维权渠道等内容,每月公示经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及发放凭证,接受农民工和社会监督。
(二)配合日常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须配合县人社局、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前需征求县人社局、信访局关于欠薪的核查意见,项目验收时需提供无欠薪核查证明。
五、严格诚信管理与联合惩戒
县人社局将根据各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分A、B、C三级动态监管。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单位,将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政府扶持、招投标、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限制,增加失信成本。
六、明确违法处罚标准
对未按规定落实用工备案、实名制、工资专户、总包代发等制度的单位,县人社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相应罚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致劳动者:牢记“四个务必”
(一)务必详细了解项目的基本信息。清楚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工资待遇等。
(二)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已明令禁止“包工头”现象,务必与合法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工作岗位、时间、劳动报酬、联系电话、工资发放时间等。
(三)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要做好书面结算,把工作明细和应得工资写清楚,由用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另外,还要妥善保存好劳动合同、结算单、工资欠条、考勤表等相关证据,防止日后追要工资时没有凭证。
(四****银行卡。****银行卡和密码要自己保管,不要转借和让他人代管。
**劳动保障维权热线●
劳动监察:0837-****388
劳动仲裁:083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