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为精准识别**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现开展**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风险评估公示,其目的在于广泛征求民众及相关单位对该事项的意见与建议,进而提出合理的措施与对策,以预防和化解风险。公示内容如下:
一、配气成本
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规定,****集团****公司2024-2025年度配气定价成本实施监审,核定有效配气量为****5146.77立方米,配气定价总成本****8046.76元(不含燃气采购成本),单位配气定价成本1.16元/立方米,2025年单位气源采购成本为3.17元/立方米,终端销售成本4.33元/立方米。
二、拟定价格方案
参考周边县(市、区)现行价格情况,结合我市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及群众承受能力,拟定价格方案如下:
| 用气分类 |
配气价格 |
销售价格(配气价格+气源价格,即销售给用户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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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 |
用气量基数(立方米/年) |
价格(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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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用气 |
0.66 |
第一档 |
0-380(含) |
3.45 |
| 第二档 |
380-560(含) |
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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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档 |
560以上 |
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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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监狱监房生活用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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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用气(工业、经营服务用气、行政事业单位) |
基准价:0.66元/立方米(供需双方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配气价格) |
—— |
—— |
4.05 |
(一)居民生活用气按年用气量累总,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按1:1.2:1.5的比例确定。
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每户4人及以下),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燃气表为单位。如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年户均用气基数基础上增加95立方米。居民用户持有效证明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由燃气企业实地核实具体用气人数。居民阶梯气价的计价周期以1年为周期执行,计价周期内按累计使用的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符合《**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适用范围的低收入群体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气价优惠,每户每年给予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96立方米,实际年用气量不足96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年用气量超过96立方米部分按阶梯气价标准收取。其他气价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价格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城镇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气源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
(二)气源成本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公式
(1)居民生活用气:调整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居民用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各档气价联动后的价格为该档气价顺加联动额。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金额。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平均气源价格+居民配气价格
居民配气价格=[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年度有效配送气量。其中准许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确定,准许收益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非居民用气:调整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现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其中: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非居民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2.联动周期
(1)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每12个月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2)非居民用气:原则上每6个月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3.启动条件
(1)居民生活用气
联动机制实施日前一周期的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作为上期平均气源价格。当本期平均气源价格对比上期平均气源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超过8%(含)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时,启动居民价格联动机制,各档终端销售价格同向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涨幅实行上限管理,单次涨幅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一年内上涨次数不超过1次;下调幅度不限。因控制联动调整幅度当期应调未调的差额,可纳入后期联动调整时统筹考虑。
(2)非居民用气
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基期价格变动幅度5%以上(含5%)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4.实施程序
当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需要调整居民用户或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结合市场供需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启动联动机制及具体的调价幅度,****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不再进行听证。当上游气源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燃气公司未及时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启动调价程序,下调销售价格。
5.特殊情况
(1)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上游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或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对居民或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暂时中止联动。
(2)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当期应调未调的差额纳入下期调整时统筹考虑。
(3)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本次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态度;
2.对本次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对生产经营、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
3.对本次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可能引发的主要风险;
4.对本次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本次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及可采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反馈给评估主体或风险评估单位。
六、评估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徐生
联系电话:0750-****019
联系邮箱:tssfgjjgg@jiangmen.****.cn
七、风险评估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诺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公司
联 系 人: 郑生
联系电话:0750-****252
联系邮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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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