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6〕26号)

审批
福建-泉州-惠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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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6〕26号
发布机构:****管理委员****服务局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12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尹明

住址:**省**市**县东园镇**商厦6楼

经审查,****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确因**台商投资区张坂**张路(滨**路——泰维光学厂区)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在张坂**尾路辅道、海张路辅道挖掘部分混凝土路面,用于敷设一条中压燃气管道。工程采用顶管施工,顶管长度约875米,其中海尾路顶管长290米,海张路顶管长585米,管径均为dn160。1.海尾路段:在入土点1(海尾路天发食品路口)、入土点2(东张公路与海尾路交接点,即东张公路X355,桩号K4+564处)向中间顶管,线路中间设置1个出(入)土点,需挖掘部分混凝土路面2处,每处长2米、宽2米、深1.2米、面积4平方米,共8平方米。2.海张路段:入土点位于(东张公路与海张路交叉口辅道处,东张公路X355,桩号K4+809处),出土点位于泰维光学厂区旁,中间设置2个出(入)土点,需挖掘部分混凝土路面3处,每处长2米、宽2米、深1.2米、面积4平方米,共12平方米。3一台穿越机台临时占用海尾路、海张路5处混凝土路面,每处30平方米(长5米、宽6米),共150平方米,分别占用临时道路时长30天,总时长60天。在工作坑位置临时设置5个检查井,直径0.6m,面积0.2826平方米,共1.413平方米,临时占用混凝土路面2年。4.在海张路挖掘部分人行道花砖长6米、宽0.8米、深1米、面积4.8平方米。施工期限自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2月10日,施工结束后由你单位负责修复。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等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道路修复质量应高于原路面(海张路、海尾路)结构层强度标准,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执法应急局、****集团****集团现场验收,施工至结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负责。

****管理委员****服务局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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