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隆银盘抽水蓄能电站西山村村道复建(A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重庆-重庆-武隆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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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6904050/2026-00052
[ 发文字号 ]
**水利许可〔2026〕19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成文日期 ]
2026-10-12
[ 发布日期 ]
2026-10-12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有效性 ]
关于****电站**村村道复建(A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6-10-12

******管理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电站**村村道复建(A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和《****电站**村村道复建(A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电站**村村道复建(A段)项目位于**区文复苗族土家族乡**村,属**项目,公路等级为4级,项目全线总长3.54km,分为三条路线:其中路线1****活动室背后(搭接原**村道),止于晏家老房子,路线长3.226km;路线2****活动室,****活动室背后,路线长0.063km;路线3起于冉家坎脚,止于老村公所院子,路线长0.251km。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6.83hm2,其中永久占地5.59hm2,临时占地1.24hm2。施工办公生活布置及仓库在项目区就近租赁民房,施工生产设施直接布置在建设道路范围内。项目不涉及取土场,项目区各施工作业面及弃渣场均有乡村道路通达,无需布置施工临时道路。项目一般土石方挖方总量12.13万m3(不含表土),填方1.56万m3(不含表土),弃方10.57万m3,挖方利用率预计可达12.86%,弃方均转运至AK2+825处的弃渣场,表土堆场结合弃渣场布置。项目计划工期为2026年10月—2027年5月,总工期8个月。项目总投资2281.3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2157.86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69.39万元,其中主体已列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188.48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80.91万元。占地范围内无居民、厂房等,不涉及拆**置。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面积为6.83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0%。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69.39万元,其中主体已列费用188.48万元,方案新增费用80.91万元。新增措施费用中植物措施费用2.19万元,临时措施费用44.35万元,监测措施费用5.84万元,独立费用14.93万元,基本预备费4.0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55878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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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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