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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25)、《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
2026年8月1日,****主持召开了**县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及乡村**项目(**县新村聚集点配套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及**县粮食收储设施恢复重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验收结论为合格,现将相关材料予以公示。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及时反馈。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