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下简称“出租方”)决定****一中教育综合楼进行对外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本次招租标的物位于**县晃州镇**路,楼宇为**毛坯状态,配备**电梯。具体标的信息如下:
| 租赁标的物 编号 |
楼层分布 |
总面积 (㎡) |
单层面积 (㎡) |
业态规划定位 |
| 租赁标的物3 |
3楼至5楼 |
2,625.54 |
875.18 |
教育培训、****一中教育氛围相匹配) |
| 租赁标的物4 |
6楼至13楼 |
7001.44 |
875.18 |
酒店、餐饮、办公、企业总部、会务展示(综合商业业态) |
| 合 计 |
9626.98 |
|||
二、招租方案
(一)招租方式
采取“分层出租”与“整体打包出租”相结合的模式。意向承租人可根据自身经营需求,申请单层或多层/整体承租。
(二)招租底价与期限
租赁期限:5年。
计价方式:租金不含税,按“元/月/㎡”计算,报价不得低于以下底价:
| 租赁标的物编号 |
区 域 |
单价底价 (元/月/㎡) |
单层年租金底价(万元/年) |
整体打包年租金底价(万元/年) |
备 注 |
| 租赁标的物3 |
3-5楼 |
18 |
18.90 |
56.70 |
分层或整体招租 |
| 租赁标的物4 |
6-13楼 |
12 |
12.60 |
100.8 |
分层或整体招租 |
| 合 计 |
1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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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缴纳
实行“先交后租”原则,租金一年一缴,按年度一次性支付,每年租金需在当年租赁起始日前30日缴清。
(四)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公共区域维护费、税费以及办理行业许可证产生的费用等。
三、承租人资格条件
主体资格: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信誉良好,无违法失信记录。
经营能力:具备与招租业态(如教育培训、酒店住宿、餐饮服务等)相匹配的运营经验、资金实力及管理团队。
特别提示:涉及办学许可、****酒店、餐饮)等前置审批的,承租人须承诺在开业前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履约承诺:认可本公告所有条款,承诺按时缴纳租金及各项费用,并承担租赁区域内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交易保证金
金 额: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
缴纳时间:意向承租人提交报名资料时一并足额缴纳。
账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187********009788
开户行:****银行****公司新晃支行
备 注:转账时请注明“保证金+租赁标的物编号”
保证金转化规则:本次招租确定的最终竞得人(中标者),其已缴纳的对应标的订约保证金,在双**式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自动全额转为该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无需乙方另行补缴。
未竞得人保证金退还:未成功竞得标的的其他意向承租人,其缴纳的订约保证金将在本次招租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全额无息原路退回。
若意向承租人在竞得(中标)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甲方有权取消其竞得(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订约保证金。
五、报名咨询及流程
(一)现场踏勘
意向承租人须在报名前自行前往现场查看房屋现状及周边环境。一经报名,即视为对租赁标的物现状无异议。
(二)报名时间
2026年 10 月 12 日 至 2026年 10 月 16 日
(工作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三)报名地点
****资产部4305办公室(地址:夜郎广场老妇保院内)
(四)意向承租方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3.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4.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六、信息发布与联系方式
发布媒体:****人民政府网、****集团****公司官网。
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蒲先生191****0378 吴女士151****0944
七、其他事项
1.招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3.未经出租房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不得将房屋整体转租、转借第三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其他主体。
4.在租赁期承租范围内由承租方自主管理、维护、维修房屋(不可抗力除外),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安全事故责任。
5.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并取得书面同意,所有装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装修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方有权自行搬离、拆除,但不得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对已形成附合、无法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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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