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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川(2022)**县不动产证明第****522号 | ****管理中心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510****03013GB00218F****0122 | **县陵江镇商业街42号碧桂园2幢1单元23层1-23-5号 | |
公告单位:****中心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