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市本级)

审批
江苏-无锡-惠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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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市本级)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智能化汽车内外饰件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梧桐路(双庙工业坊南)

****

******公司

拟投资12650万元,利用厂区已有厂房基础设施、生产服务,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改,新增酸蚀、着色、中温封闭、印刷等工艺和挂具退镀区,调整喷漆线用漆,同时进行扩建,新增1条无镍封阳极氧化线和1条静电喷涂线。本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可形成年产汽车内外饰件1100万件的生产规模,具体产品主要包含乘用车车门装饰条、B柱、C柱,天窗框、行李架、侧梁、三角窗、顶盖流水条、车门外水切总成等。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公示、报纸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1.2024年3月8日,建设单位在**众慧环保网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6年2月3日,建设单位在**众慧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6年2月5日和2026年2月10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6年6月26日,建设单位在**众慧环保网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热挤出、时效炉、天然气加热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热挤出、时效炉、铣加工、印刷、组装、烘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粗化、抛光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危废暂存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氧化线产生的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注塑成型、模具清洁和防锈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氧化线产生的氟化物、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标准限值;氧化线、模具氮化产生的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氧化线的阳极电泳、烘干固化、RTO装置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和表2标准限值;喷漆线的喷漆、烘干固化、RTO装置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喷漆线的喷漆、烘干固化、RTO装置产生的颗粒物、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和表2标准限值;阴极电泳线的阴极电泳、烘干固化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阴极电泳线的阴极电泳、烘干固化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限值;喷涂线的喷粉、烘干固化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喷涂线的喷粉、烘干固化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限值;锅炉尾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及表5中“燃油、燃气锅炉”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苯系物、丙烯腈、二甲苯、硫酸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照《**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全市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做好初期雨水和后期雨水收集、处理、排放管理,对雨水排口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本项目含氮磷废水、含镍废水、高浓度废水分别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工业用水标准及企业内控标准要求后全部回用至生产,不外排;综合废水(不含氮、磷、镍元素)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清下水等****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一般工业固废交合法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等场所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并建立档案。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建设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炉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公开时间:2026年10月12日~2026年10月1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10-****5560;Email:****@qq.com。

通讯地址:**市新金匮路1****中心12****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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