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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534**市**区中街路163号等4处房产经营权转让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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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62.07万元(人民币元) |
| 20工作日 |
| 2026-10-12 |
| 否 |
| 网络竞价 |
| 1、意向受让方需按照转让底价的10%交纳摘牌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次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 3、受让方****交易所出具结果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自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交易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交易所指定账户内。受让方逾期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转让价款金额的0.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逾期转让价款金额的5%;逾期超过9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转让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如受让方未按期缴纳交易剩余价款,视同放弃该项目的受让资格,承诺与转让方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就本次资产转让事项向转让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等任何权利,不再干预、参与或阻碍转让方对该转让标的再次进行挂牌等相关事宜。 4、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经营权转让期限共计40年,转让方按照现状交付。因转让方、受托管理单位交付延迟、权属纠纷原因导致受让方不能正常经营使用标的房产,经营权期限相应顺延。 6、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标的房产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等权益归受让方所有。在租的标的房产由受让方负责后续租赁、清退等相关程序。转让方、受托管理单位配合。 7、受让方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投入资金购置的动产及可移动设备的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经营权期满或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受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可移动资产;如受让方拖延或拒绝搬离标的房产内的可移动设备、物品的,在收到转让方或受托管理单位搬离通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搬离的视为受让方放弃该设备、物品的所有权,届时转让方或受托管理单位有权按遗弃物处置;如转让双方协商一致,亦可按届时评估价值有偿转让给转让方及受托管理单位。经营权转让期间供暖设施不得断供,可以停供。受让方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投入资金建设的与房屋不可分离的装修、设备、设施等不可移动资产及供暖、水、电等设施所有权归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按届时不可移动资产现状无偿留归转让方。 8、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受让方对标的房产修缮、保养、保护及安全等负责,对安全、信访、涉诉等事宜承担主体责任。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对于文物、历史建筑等房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合理使用房屋,不得违规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擅自增加荷载等行为。因受让方使用不当、维修、养护、保护落实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受让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由此产生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9、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全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安全、运营安全等安全生产。配备齐全防火、防盗、各种器材用具,严禁利用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限及流程落实好上报,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处置,并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损失、赔偿。 10、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转让标的因使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燃气、网络、电话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及协调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赔偿等。受让方涉及经营、修缮、保养、保护等所需的审批事项,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费用由受让方负担。转让方有权监督受让方上述费用的实际缴纳等工作。 11、受让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后10 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返还房产,并保证具备基本使用条件。 12、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严重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产,并要求受让方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协议签订当日,对标的房产开展现场房屋现状交付,如受让方不按期现场验收房产,以转让方房产移交通知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