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依法依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0********1019号),由于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原用地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0********1019号)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原许可证正式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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