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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 发文机关: | **** | 成文日期: | 2026-09-28 |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6】220号 | 生效日期: | 2026-09-28 |
********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6】220号
****政府:
你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示〔2026〕18号)已于2026年9月22****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县**乡沙岱村、宝库林场1个乡1个村1个国有单位的13.4672公顷集体农用地、3.732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将1.3266公顷国有农用地、0.014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8.540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水库工程枢纽区建设用地;将7.8566公顷集体农用地、5.754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征为国有土地,连同0.4343公顷国有农用地、0.001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共计14.0462公顷国有土地,****水库工程淹没区用地。
二、****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足额缴纳,按照《**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县自然**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市要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压覆矿产**查询、报批等工作。如涉及压覆战略性矿产**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供地。
六、****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