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部分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的通报》(安委办函〔2026〕8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大鹏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勘察作业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压实工程勘察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将勘察业务发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并提供真实可靠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做好交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勘察单位在工程勘察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勘察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建立健全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制度和管理流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强化现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保护意识。对勘察项目进行勘察劳务分包的,不得将勘察钻探业务分包给无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严禁以包代管。勘察单位应与提供勘察劳务的单位签订勘察劳务分包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相应的勘察劳务管理模式。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开工告知制度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勘察设计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录入勘探点位坐标、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作业人员信息;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勘察文件并上传至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卫生健康局、****信息化局、商务局、****体育局、****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内相关建设工程严格落实开工告知报审制度;各办事处应落实“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加强属地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未告知先勘察、未报审先施工的项目,应第一时间劝阻停工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筑牢开工告知报审第一道防线;新区****工作中心、建筑工务署、各办事处、****公司、****公司、****公司等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组织勘察单位落实开工告知报审制度。
对于存在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开工告知、不如实进行开工告知,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组织上传、确认勘察设计文件等情形的,我局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三、收集地下设施资料,制定地下设施保护方案
在勘察项目开工前,勘察单位应仔细复核钻探孔坐标和位置,确认无误后,**建设单位和地下相关设施的产权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收集齐全勘察场地内地下设施相关资料;若勘察场地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签订保护协议。无法找到勘察场地相关地下设施资料或地下设施位置难以判断的,应首先进行勘察场地地下管线、设施探测。未取得地下管线、设施资料的,不得进行勘察钻探作业。
勘察单位应组织勘察项目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勘察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设施情况,**建设单位和地下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落实地下设施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向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经审批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勘察场地内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单位在未查明地下管线、设施资料,未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开工。建设单位强令开工作业的,勘察****政府主管部门。
勘察作业过程中,现场作业班组不得随意移动钻孔位置,确需移孔的,应报告勘察项目负责人同意;对管线数据不清晰的钻孔点位,应先采取措施进行人工探测,确保作业安全。若遇作业异常情况,应立即停钻,不得盲目、冒险作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地下设施权属单位报告,等待地下设施权属单位到现场核实,并对勘察作业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配合处置,在全面评估风险、落实各项预防性管控措施并确认安全后,再有序组织复工。
四、强化勘察项目现场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钻探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勘察,落实“先探后钻、风险预判、全程监控”要求。
勘察单位应当为勘察项目配备必要的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等,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勘察作业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的规定,勘察现场应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现场作业人员中,钻探机长、司钻员、记录员、安全员等现场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开工作业前,勘察单位应对场地地下管线、设施和架空电力线路等危险源进行识别;同时应组织勘察技术、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及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所有勘察现场作业人员掌握技术要求、操作要点及危险源分布。
勘察单位应规范勘察作业行为,现场勘察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定,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严格明火作业管理,动火前清理周边易燃物并设专人监护,钻机等机具设备应安装平稳牢固,作业设备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高压线下违规作业。钻孔、探井、探槽及泥浆池完工后,须按规定及时回填、封孔,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五、强化勘察全流程管控,全面确保勘察质量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要求,按规定在勘察设计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未提供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勘察外业见证,未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严禁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降低勘察标准、减少钻孔数量、伪造地质数据,不得迫使设计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消防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标准。
勘察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编制勘察报告,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章制度,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并认真履职。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勘察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和文字资料留存备查,建立勘察现场视频记录与归档制度,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勘察单位应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切实执行校审制度,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鼓励配备实时监控系统、智能化钻探装备,严禁勘察作业弄虚作假、勘察报告造假。
勘察单位应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措施,落实《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4.2.2条规定以及《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在勘察报告中对地质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物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及相关管道等情况予以说明和提示。
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勘察外业、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等环节监管,压实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勘察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厉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及无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情况,维护良好工程勘察设计秩序。
附件:
1.****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部分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的通报(安委办函〔2026〕81号)
2.****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作业管理保护地下设施安全的通知
****建设局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