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东部枢纽综合商业配套服务项目(ER广场)的招标公告 |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东部枢纽综合商业配套服务项目(ER广场) | ||||||||||||||||||||||||||||||||||||||||||||||||||||||||||||||||||||||||||||||||||||||||||||||||||||||||||||||||||||||||||||||||||||||||||||||||||||||||||||||||||||||||||||||||||||||||||||||||||||||||||||||||||||||||||||||||||||||||||||||||||||||||||||||||||||||
| 标段编号 | ****001001 | 标段名称 | **东部枢纽综合商业配套服务项目(ER广场)EPC工程总承包 |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6年10月12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6年10月19日 |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 公告信息 | 总承包资格预审公告 **东部枢纽综合商业配套服务项目(ER广场) **东部枢纽综合商业配套服务项目(ER广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名称及标段) 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部枢纽综合商业配套服务项目(ER广场)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 扬数据投资备[2026]33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其他国有100.0% 。项目建设采用:自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东部枢纽综合商业配套服务项目(ER广场)EPC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市生态科技**,东临烟花三月路,南至淮都路,西至连淮扬镇铁路,北至耿云路。 2.1.2 建设规模:总建设用地面积19168。总建筑面积约8.1万,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6.5万,地下约1.6万。建筑高度约99.9米(构件最高处约120.79米)。 2.1.3 合同估算价(万元):43500.0 2.1.4 总工期要求:900日历天。 其中: 设计开工日期:2026年12月31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7年03月31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9年06月18日 2.1.5 质量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1.6 其他: 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红线图、勘察报告、方案设计文件、设计任务书及前期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保修、整体移交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图纸审查、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包括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屋面擦窗机轨道等)、给排水、强弱电(含楼宇智能化、三网通(含室内分布)、总配电房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地下室停车指示系统等)暖通、消防、人防、外幕墙、立体停车系统、泛光亮化、绿建(含能效监测系统)、室外工程(含综合管网、雨污水管网、强弱电管网、给水管网、燃气(蒸汽)管网、消防管网、路灯、海绵、景观绿化、铺装道路等)、标识标牌(地下室及室外)、设计阶段BIM、施工阶段BIM、公共****酒店、商业精装修、酒店二次机电部分)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市政管线、水、电、气、通讯等的报批报建工作;协****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 (2)根据委托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 (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配合业主完成房屋交付直至办结不动产权证等,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 (4)负责本工程道路、雨污水、自来水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 (5)负责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 (6)负责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 (7)负责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临近建筑物保护、高压防护、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现场看护等; (8)专业工程深化(二次)设计、施工与专项方案论证相关费用,投标人自行包干; (9)建造最终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的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通过综合及各专项验收、可正常使用所包含的全部建设内容,如未考虑到位、存在漏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实施且不增加费用。 2.3 ****政府采购工程: 否 2.3.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3.1.1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申请人资质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作要求的除外)。 (3)其他要求: 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格 (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2)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4业绩要求: (1)申请人:自 2021年10月01日 以来,承担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之一(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以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以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以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21年10月01日 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自 2021年10月1日以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自 2021年10月1日以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自 2021年10月1日以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监理类似业绩认定标准:自 2021年10月1日以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注: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除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业绩不是申请人承担的。 3.5 申请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其他:a.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满足规定: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b.投标人须提供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6年7月至2026年9月内任意一个月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资格审查截止日前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办企业,只需提供缴纳名册(名册中包含授权委托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新成立企业距资格审查截止日不足30日的,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关于公布2025年元日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入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列入全省范围内限制建筑市场准入名单,或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被“****建设厅”解除限制市场准入(如解除限制应提供省住建厅出具的证明材料)。 d.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标书代写 3.6申请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1)如联合体投标需在投标文件内提供共同投标协议,并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本次投标的牵头人,以及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一个单位只能参与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且不得再独立参加投标;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且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如以企业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出具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4)如为联合体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牵头单位人员。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3.9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或分包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 资格预审方法及标准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5. 评(定)标办法及标准
本次招标采用: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6.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获取时间: 2026年10月12日00时00分 至 2026年10月19日23时59分; 6.2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标服务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年10月26日09时30分。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7.3逾期递交到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 其他要求
8.1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未注明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业主履约证明。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2本工程采用“**市公共**交易平台7.0版本”进行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已完成CA认证、电子签章和网上注册,并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7.0版本”完成网上投标登记,网上支付,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提问,答疑文件下载,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下载,电子标书制作、上传,网上投标等一系列环节的操作流程。相关操作指南可在“**市公共**交易平台交易向导”下载。技术人员联系方式:****980000。 8.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8.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关于公布2025年元日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人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列入全省范围内限制建筑市场准入名单,或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被“****建设厅”解除限制市场准入(如解除限制应提供省住建厅出具的证明材料)。 8.5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本项目异议、投诉处理执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文件。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祁迅、刘泽容;联系电话:0514-****7281,通讯地址:**市**区**北路68号3楼;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8.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市公共** 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8.7因招标公告模板设置原因,相关内容及说法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附件为准。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建设工程招标网、**省公共**交易平台、**市公共**交易平台 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 1 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建设工程招****监管中心 联系电话:0514-****3751 10.3异议渠道异议受理联系人:祁迅、刘泽容 联系电话:0514-****7281 通讯地址:**市**北路68号3楼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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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