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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标明标) |
| 一、本补充通知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若补充通知跟招标文件有相抵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1、原招标文件中前附表10.6“特别说明”第17点规定情形的。现修改为:17.评标过程中评标系统出现标中预警信息的,评标委员会结合标中预警信息综合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造价锁一致。(2)投标单位存在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一致。(3)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时间需符合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证件号码一致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致的身份证号码。(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致的联系电话。(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单位一致。 2、原招标文件关于“燃气类工程”业绩要求的定义范围。现澄清(修改)为:自2016年01月01日以来√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燃气类工程施工业绩;这里的燃气类工程(具体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各类场站,长输管线,市政、小区、工商业燃气管道工程)。(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企业业绩(包含以联合体成员身份完成过)均认可) 二、各潜在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本网站关于本工程发布的其它相关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