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盖章技术资料违规吗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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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盖章技术资料违规吗
2026-10-12 20:47:22

【实务探讨】

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盖章技术资料违规吗

◆ 李莹 许明霞

在仪器设备类采购项目中,仅依靠供应商承诺或偏离表的书面响应,往往难以全面、真实反映产品实际技术性能。因此,在实践中,采购人常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制造商产品宣传彩页等佐证材料,并要求相关资料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然而,该举措近年来频繁遭遇质疑和投诉,被指变相设置制造商授权这一门槛、存在不正当不公平竞争、破坏营商环境。事实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采购实践,就此争议内容与从业人员探讨。

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合理吗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需求相关内容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采购需求包含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针对采购需求(本文特指技术要求)以何种方式响应、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提供什么类型的证明材料,并未统一规定。据此,采购人完全可以根据项目(产品)特点,确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提供何种证明材料。

在医疗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专业性强、参数精细的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指标)响应要求,通常除了需要供应商逐一填写响应偏离表、承诺函外,还要求提供产品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产品说明书或白皮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制造商产品宣传彩页等。对于非产品制造商参与投标的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盖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或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技术证明材料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也颇为常见。不过,在要求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时,不得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条件,如要求提供特定时间或特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厂家盖章技术资料具有合理性吗

采购人为什么需要厂家对产品技术资料盖章或出具技术参数确认函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保障投标参数真实准确。产品技术性能指标最终解释权归厂家所有,大部分产品在网络公开展示的技术参数,或通过类似展会宣介途径所公开的技术指标,极有可能存在不全面、未更新、未升级等情况,经厂家盖章确认,可倒逼供应商事前对接厂家核验产品性能,确保投标参数与产品实际性能一致。另一方面是遏制供应商失信投标行为。部分供应商存在“不管产品是否真正满足采购需求,先中标再想办法通过验收”的侥幸心理,极易造成“货不对板”、验收失败、项目延期等问题。

在采购实践中,笔者还碰到一些厂家对投标供应商提供技术资料声明不予认可的真实案例。如某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厂家向采购人声明从未向中标供应商提供任何技术资料用于投标,该供应商存在不能合法提供产品的履约风险;又如某项目在开标前,代理机构收到厂家声明某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技术资料为厂家未更新的技术资料,不能代表其产品真实响应。标书代写

有观点认为,仅凭供应商书面承诺,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趋势。但笔者认为,对于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产品,“一纸承诺”约束力薄弱,极易引发质疑投诉、验收不通过影响项目进度等问题,反而不利于采购人权益保障。

厂家盖章技术资料属于变相要求厂家授权吗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关于该项规定,将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条件,会将具有项目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排除在外,人为减少竞争。同时,还可能出现市场上“厂家绑定特定代理商”的行为,妨碍公平竞争。供应商是否取得生产厂家授权,与合同履约能力和产品质量并无直接关联。(注:生产厂家授权禁止作为资格条件适用于招标方式,实践中非招标方式采购也有参考)

因此,当采购文件出现与生产厂家有关的要求时,容易让供应商联想到《办法》第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厂家盖章的技术资料也便容易成为“其变相要求厂家授权(或承诺、证明、背书)”的质疑事项。标书代写

笔者对该质疑事项并不认同。

其一,投标供应商(指非产品生产企业)并不熟悉投标产品,其根据采购需求作出的承诺,应当得到产品生产制造者的认可,避免出现“虚假响应、验收不通过”等不必要情况。

该认可是对产品响应情况的技术性确认,跟产品质量、合同履约相关;其作为证明满足采购需求的材料,既非授权的意思表达,也并非厂家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承诺、证明或背书(担保)。

其二,采购人并不关心投标供应商身份是生产厂家还是经销商(代理商),关注的是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以及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能力。而仪器设备,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生产厂家(制造商)在产品安装调试、质量保证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如果是经销商参与投标,要求厂家盖章的逻辑为“厂家盖章=厂家认可投标产品响应情况=生产厂家为产品质量负责并可保障中标产品技术支持”,这一逻辑仅基于采购人对产品技术保障的考量。

笔者认为,厂家盖章技术资料是其向投标供应商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亦可作为发生“因产品不满足要求”导致采购合同纠纷的追责依据。

综上,厂家盖章技术资料跟生产厂家书面“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内容有着本质区别,不宜推定其为变相要求厂家授权。(注:本文讨论的厂家盖章技术资料也非资质条件,不具备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前提)

要求厂家盖章技术资料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吗

有质疑观点认为,生产厂家具有选择是否给某一供应商技术资料盖章的绝对权利,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分割市场、垄断经营的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笔者对上述观点并不认同。

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明确,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并且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办法》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据上可知,政府采购货物采购的竞争,事实上是各品牌产品之间的竞争而非投标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项目竞争主体为跨品牌产品,厂家选择**代理商、为特定供应商盖章佐证,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会影响整体市场公平竞争。而所谓厂家垄断、分割市场的前提,是采购文件指定唯一品牌、限定特定产品,迫使供应商内部竞争,但指定品牌本身属于明确违规行为,不能以此否定厂家盖章核验的合规性。标书代写

另外,关于“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这一事项,有观点认为,非生产厂家的投标供应商也可以将产品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并获得检测报告,并不必然要求生产厂家加盖公章。但笔者认为,即使由投标供应商送检(产品检测委托方)产品,作为投标产品技术是否响应采购需求的佐证,“生产厂家对其产品指标以及检测结论进行认可”这一出发点仍有必要,加盖公章并不存在“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可能。

以厂家盖章技术资料作为实质性要求存在违规风险

虽然生产厂家盖章技术资料不宜推定为变相要求授权,但其前提是生产厂家盖章技术资料是作为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证明材料,通常作为评审依据,其本身并不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笔者认为,若将生产厂家盖章技术资料作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其意义或性质会发生变化,厂家盖章技术资料不再是“纯粹”的生产厂家认可的产品技术证明材料,或不再是专家评审技术响应情况的依据,而直接演变成为“有或没有”的评审因素。如此,该条款很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与合同履行无关、与产品质量无关”。

另外,笔者认为,厂家盖章技术资料适用于技术相对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流通广泛、通用性较强,或规格、标准统一且简单的货物,不必要求技术证明材料,更不必要求厂家加盖公章。

(作者单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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