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系征集方**市****公司征集“石柱红”辣椒种子(除**红品种外)石柱县外代理商。代理品种:石椒5号、石辣6号、石辣7号、石辣8号、石辣3号、珠丰1号、珠丰2号征集方现有品种以及征集方后续需要在石柱县外销售的辣椒种子新品种。代理区域:石柱县以外区域。代理期限:三年。转让底价1000千克系代理商年保底提货重量。辣椒种子提货价格请意向代理商咨询征集方。
2、意向代理商资格条件: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含种子销售、种子经营、种子批发、种子零售、种子经销等相关经营范围之一(以营业执照为准)。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代理商,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代理商。
4、意向代理商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代理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为准)。
5、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代理商,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代理商报价孰高原则确定年保底提货重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代理商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代理商。
6、为保护征集方和意向代理商的合法权益,征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代理商一旦提交代理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征集方原因,意向代理商(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征集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代理商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代理商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征集方签订代理合同的;(4)各意向代理商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代理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代理商被确定为代理商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代理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在代理合同生效且征集方、代理商付清交易服务费后由**联交所支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其余意向代理商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7、意向代理商须通过相关资料、向征集方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代理。意向代理商一旦提交代理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代理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代理合同、放弃代理,否则将视为违约。
8、意向代理商须在被确定为代理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向征集方和代理商各收取1.9万元交易服务费)。因代理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代理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征集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重新征集代理商。
9、征集方将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石柱红”辣椒种子按代理商客户需求进行包装销售给代理商。
10、代理商对征集方生产的种子进行宣传、试验示范和推广,并承担宣传推介费用。
11、种子提货实行现款现货,由代理商直接支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12、如代理商第一年度或者第二年度未完成年保底提货重量,则征集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按未完成比例予以扣除。扣除后代理商须在1个月内补交履约保证金至30万元,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代理商。如代理商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连续两个年度均未完成年保底提货重量,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按未完成比例予以扣除后,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代理商。如代理商第三年度未完成年保底提货重量,则履约保证金按未完成比例予以扣除后,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代理商。
13、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征集方、代理商各自承担。
14、征集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老师、刘老师,023-****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