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水利局 | 成文日期: 2026年09月30日 |
| 标 题: 荔水利批字〔2026〕16号(**市马岭镇潘厂屯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荔水利批字〔2026〕16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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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9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市马岭镇潘厂屯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马岭镇潘厂屯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出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见附件)。
附件:**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
****水利局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基本同意xx建设方案。主要核定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二)工程名称:**市马岭镇潘厂屯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三)工程建设地点:**市马岭镇同善村潘厂屯,潘厂水库大坝下游右岸,大地河(马岭河一级支流)左岸山体。
(四)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本项目为中型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削坡、平整工程、锚索工程、异形梁(横梁)工程、截排水沟工程、钢筋混凝土护坡墙工程、复绿工程。其中涉河道管理范围部分仅为截排水沟出水口局部段;截排水沟总长2128m,断面尺寸0.4m×0.4m,C20混凝土浇筑,M10水泥砂浆抹面,设置碎石反滤层、粘土隔水层、梅花布置排水孔,沟底设置阶梯消能,排水坡度6%,雨水最终排入大地河。主体治理工程布置于山体坡面,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实际完成主要工程量:削坡工程5519.2m3、平整工程2050.4m3;截排水工程959.95m3;锚索725根;C25混凝土异形梁1249.15m3;钢筋混凝土护坡墙450m;复绿工程5000㎡,另实施河道清理工程2493.48m3。本工程2021年7月20日开工,2022年7月11日完工,已完成竣工验收。
二、防洪要求
(一)项目所在大地河评价河段现状堤防防护等级为Ⅳ级,河道防洪标准10年一遇;本工程截排水沟属于滑坡治理Ⅰ级排水构筑物,设计洪水标准执行100年一遇。
(二)项目主体工程距大地河现状堤防 33.5~95.6m,上游排水沟距堤防约5.7m;只有截排水沟出水口局部区段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侵占河道主行洪通道,不得压缩河道行洪断面,不得改变河道原有河势走向。
(三)截排水沟出口消能防冲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排水入河不得冲刷河道堤防及岸坡;定期排查出水口冲刷损毁情况,出现冲坑、****维修处理。
(四)严格落实 TG1、TG1(TG1 3 上游汇流处)截排水沟过水能力不足的整改措施,排水沟断面调整为0.4m(宽)×0.5m(高),满足 100 年一遇洪水过流要求,防止沟道漫溢后洪水直接冲入河道。
(五)严禁向大地河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弃土、废渣、建筑垃圾;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构筑物、堆放物料。
(****指挥部统一调度,汛期做好工程巡查值守,发现堤防、排水沟、出水口异常险情,第一时间处置并向水利主管部门报告。
三、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落实 TG1 上段、TG1 (TG1 3 上游汇流处) 截排水沟断面整改,由 0.4×0.4m 调整为 0.4×0.5m,复核过流能力达到 100 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整改工程量:TG1 段 1002m,汇流处 66m,采用 C20 混凝土浇筑。
(二)截排水沟入河出口完善消能防冲防护,定期开展出水口冲刷观测,若岸坡堤防出现冲刷破坏,及时开展修复处理,避免危及堤防安全。
(三)建立工程日常运维、汛期巡查制度,定期清理截排水沟内淤积、杂草,保证排水通道通畅。
(四)编制项目防洪度汛预案,落实防汛组织机构、人员物资,落实水情预警、险情上报处置机制。
(五)本工程已经完工,若后期涉河部分有维修改造,维修方案****水利局。
四、其他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竣工 验收后6个月内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 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 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