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9-30 11:45 |
一、项目编号
441501-2026-00659
二、项目名称
**市2026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市**区大源街石湖石寺路12号514房
被投诉人1:******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市区品清湖西侧**路泰濠世纪豪庭一梯1903
被投诉人2:****环境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市海滨大道中2622****环境局
相关供应商:******公司****公司)
地址:**市**区体育东路148号1303室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时间:2026年4月30日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市2026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441501-2026-00659)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公司不具备规格型号HI98319感应式盐度计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和能力,涉嫌用进口产品投标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2.****公司产品实际上是******公司TZ-5100动态气体配气仪,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水质抽滤机/仪完全不符,****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3.****公司的投标产品HK-2500便携式离心机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了招标文件中便携式离心机要求的技术参数,****公司的投标文件却是无负偏离,涉嫌以虚假材料投标;4.****公司的投标产品PH1专用海水pH电极产品技术参数****中专用海水pH电极要求的技术参数,****公司的投标文件却是无负偏离,涉嫌以虚假信息投标;5.****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公司、******公司、******公司是“生产厂、制造商”的声明与实际不符,****公司涉嫌虚假声明。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就以上质疑事项回复函内容与事实不相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实或不存在,回复结论错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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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