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10-13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6]009号
**县冀中****公司色母粒及填充母粒生产技改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建设地点位于******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115°9′33.606″、N36°31′59.565″。本项目不新增占地,主要对原有部分生产设备进行更新升级,原辅材料做出调整,技改完成后全厂建设4条色母粒及填充母粒生产线,主要设备包括高低混机、挤出机、上料机、粉碎机、冷却输送带、甩干机、振动筛、抛光机、切粒机、罐装机、包装机、水环切粒机、高混机等设备;主要原料为PE颗粒、石粉、颜料、聚乙烯蜡、炭黑等。技改完成后年产色母粒及填充母粒6000吨,产能不变。项目2026****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备案(****)。现经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县冀中****公司色母粒及填充母粒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施工期(1)噪声:设备安装和调试主要在室内进行,经车间隔声及距离衰减后,施工噪声不会对外环境产生明显影响。(2)固体废物:设备包装物经收集后外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营运期(1)废气:上料、搅拌、抛光和破碎废气经各自收集措施收集由现有布袋除尘器统一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依托现有)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碳黑尘)排放限值;热熔挤出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现有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依托现有)排放,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2)废水:项目切粒循环冷却水和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甩干废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冷却工序,本项目无废水外排。(3)噪声: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底座、厂房隔声和合理布局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4)固废:废包装袋、沉渣集中收集后外售,除尘灰、抛光细粉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熔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送破碎工序,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过滤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00吨,氨氮:0.000吨,二氧化硫:0.000吨,氮氧化物:0.000吨。
5、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