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2141/2026-304611 | 分 类 | 项目公示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6-10-13 |
| 文 号 | 时 效 |
拟对****污水处理设备制造环评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备制造
建设地点:**省**市**市张桥镇同润路108号(张桥工业聚集区)
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曾用名:**市****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地位于**市张桥镇同润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为马亚斌。
**市****公司于2019年投资6000万元在**市姚王镇桑木村和福路288号,****委员会的闲置厂房,建设“污水处理设备项目”,形成年产1000台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能力。2019年10月22****审批局审批意见,审批文号:泰行审批(**)〔2019〕20606号,2020年7月5日通过自主验收。该项目已于2025年停产且不再生产。
****拟投资500万元,租用****公司标准厂房,购置等离子切割机、电焊机、钻床、搅拌筒、电控玻璃缠绕设备、模具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年产1000台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能力。2026年5月13日,**市数据局根据《**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对本项目准予备案,备案证号:泰数据备〔2026〕792号,项目代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厂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市****公司进行处理,达标尾水排入人工湿地,经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后排入新段港,最终汇入长江。
2、废气搅拌废气、糊制废气、固化废气、制板废气、卷筒废气、缠绕废气、内糊废气、组装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1排放,危废暂存废气通过危废暂存间负压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2排放,打磨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割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经预测,本项目营运期FQ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废气为搅拌废气、糊制废气、固化废气、制板废气、卷筒废气、缠绕废气、内糊废气、组装废气,主要污染物为苯乙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2标准;FQ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废气为危废暂存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速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要求。项目废气排放不会降低周围环境空气的功能级别,周围大气环境功能可维持现状。
3、噪声 通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建筑物隔声减振、加强绿化等措施,项目运营后各噪声源对厂界的影响值均较小,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4、固废 妥善处理各类固废,不得擅自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砂轮片、收集粉尘、无碱布边角料、钢材边角料、焊渣属于一般固废,企业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废抹布、废刷、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企业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经过相关处理处置后,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9日。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151
通讯地址:**市**东路,市数据局二楼生态环境窗口,邮编225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