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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区排洪渠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现对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城建****公司
监理单位:******公司
施工单位:****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公示期限:2026年10月6日至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