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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30 10:10
项目的环境影****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396-****949。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类别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 1 | **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 | 报告表 | ******公司 | **市**县蔡州大道与东环城路交叉口向南200m处路西侧 | 上环评表 〔202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