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教育局关于南宁市嵘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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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市****公司

贵公司关于2026年**市信息化教学设备采购计算机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质疑人认为:项号1计算机整机的技术参数中列入”AI素养学习系统”各项软件功能,与《****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适用范围不符,且条款指向特定技术实现方式、设置不合理。

质疑事项一答复意见:

经核查,该标的核心产品为国产教学计算机,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国产电脑硬件,不属于软件平台采购。原招标文件中“AI素养学习系统”相关参数,系前期需求调研时参考教学应用场景列入,未严格区分硬件与软件边界,表述不够准确。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二:

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将单列的”电子教学软件”(项号3,3套)与计算机整机置于同一采购需求、同一采购包,而该软件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任何指标分类,应当整项删除或者从计算机采购需求中剥离、单列采购包。

质疑事项二答复意见:

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三:

质疑人认为:采购需求对CPU架构的要求前后矛盾——项号1、项号2的终端限定”国产C86架构处理器”,项号3第1条却要求电子教学软件兼容飞腾、鲲鹏、龙芯等ARM、LoongArch架构,项号4第3条又要求管理X86、ARM、LoongArch三种架构的终端。

质疑事项三答复意见:

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四:

质疑人认为:“电子教学软件”(项号3)第12条截屏测验、第13条弹幕互动、第14条抽答并评分奖惩、第18条作业提交、第21条禁用U盘等要求,属教学互动与影音类扩展功能,超出本项目3套软件的实际需求。

质疑事项四答复意见:

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五:

质疑人认为:“电子教学软件”(项号3)第11条“及时检验课堂教学成果”、第15条“支持几乎所有常见的媒体音视频格式,播放流畅同步、高效”、第16条“方便自主学习”、第22条三种上网模式等要求以功能菜单与效果描述方式表述,未载明判定标准;第17条表述不完整。

质疑事项五答复意见:

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六:

质疑人认为:要求教学终端“不需通过其它硬件设备”实现对网络摄像机的预置位、转动、变焦与跟踪控制,未载明任何协议或接口标准,指向特定设备与平台整合方案。

质疑事项六答复意见:

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七:

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将单列的”云桌面机房运维管理系统”(项号4,3套)纳入计算机采购需求、与计算机整机置于同一采购包,而该软件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任何指标分类,应当整项删除或者从计算机采购需求中剥离、单列采购包。

质疑事项七答复意见:

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八:

质疑人认为:项号4▲第2条将“服务端软硬一体化设计、出厂预装服务端软件及软件永久授权、支持软件免安装、自动授权”等特定交付形态设为▲实质性要求,依本项目“29.2”条任意1项负偏离即投标无效,使仅提供软件许可的供应商直接失去投标资格。

质疑事项八答复意见:

经核查,质疑人反映的部分问题成立。采购文件已依照2026年**市信息化教学设备采购计算机项目更正公告(更正日期:2026年09月30日)作出调整,将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29.2中“不带“▲”标注的技术参数有4项(含4项)及以上负偏离的,投标无效”调整为“有6项(含6项)及以上负偏离的,投标无效”,进一步放宽了非实质性技术参数的负偏离容忍度,降低了投标人被否决的风险。项号4▲第2条系对云桌面管理系统服务端在部署便捷性、运行稳定性与售后责任统一方面的功能与管理目标要求,采购文件并未限定仅可采用某一专用设备或特定品牌。投标人所投方案能否实现上述功能与管理目标,****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已载明的功能、性能要求,在符合性审查中据实作出认定;投标人以通用服务器部署软件、虚拟机部署等方案实现同等功能与稳定性的,属于对采购文件所载功能要求的正常技术响应,****委员会据实评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交付形态限定或排斥仅提供软件许可的供应商的情形;对带“▲”标注的核心功能与交付质量条款维持实质性要求,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上述条件的设置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排斥。标书代写

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

质疑事项九:

质疑人认为:项号4第12条分组级策略管理、第15条分级权限管理、第25条按1GB为单位自定义数据盘、第28条按次/每天/每周/每月频率排程等要求,系对特定管理软件功能菜单与操作粒度的描述;第14条要求“供应商需在方案中明确安全访问机制”未载明判定标准。

质疑事项九答复意见:

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十:

质疑人认为:项号4第9条分组数量无上限、每个教室可管理终端无限制、第17条一次性部署多个不同系统、第22条断点续传、第23条终端IP获取三种及以上方式等要求,未载明机房数量、终端总数与并发规模,需求与规模之间缺乏对应关系。

质疑事项十答复意见:

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十一:

质疑人认为:要求系统“额外兼容OpenAIAPI接口标准及GGUF等主流量化模型格式”,以境外接口规范作为国产计算机采购的技术条件,且未载明数据与接口安全要求。

质疑事项十一答复意见:

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十二:

质疑人认为:项号1“机箱尺寸容量”将《需求标准》的“不大于30L”改为”不大于10L”,援引《需求标准》中不存在的“小型机箱规范”,并另设“可挂在显示器背面”的安装形态要求。

质疑事项十二答复意见:

经核查,机箱规格要求系根据教室实际使用条件提出的合理需求。学校教室桌面空间有限、需预留教材作业本摆放区域,因此将机箱体积限定为不大于 10L,是基于教室现场尺寸测算的合理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第三条明确:采购人可以对《需求标准》中的指标提出更**求,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需求标准》以外的指标。“可挂于显示器背面”为可选安装方式,用于部分桌面空间极度紧张的场景,系对机箱小型化后使用场景的描述性说明,并非强制要求必须挂装,与“便于桌面摆放”的核心目的一致,不存在逻辑矛盾。采购文件未将该机箱指标设为评分因素,而是作为一般技术参数进行符合响应,不触及需求标准中“机箱尺寸容量不得设为评分因素”的约束。且经过市场调研,满足该项要求的品牌包括联想、紫光、软通动力、异能者,竞争充分。投标人可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规格进行响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标书代写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三:

质疑人认为:▲商务要求将交货时间约定为“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之日2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未载明起算条件、分批安排与安装条件,与707台计算机多校点分散交付、安装调试及验收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质疑事项十三答复意见:

经核查,关于交货期,可作如下澄清:其一,起算条件明确,即以接到采购人书面供货通知之日起算;其二,交付采取“集中配送+分点安装”模式,可根据各校点现场条件合理安排分批交付与安装顺序;其三,因采购人原因(如场地、供电、进场时间等客观条件不具备)导致无法按期安装、调试的,依采购文件及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可相应顺延,不因此加重投标人负担;其四,软件部署与培训系交付安装调试工作的组成部分,计入交货期,投标人应在报价中统筹考虑配送、安装、调试、部署与培训等全部成本。经前期调研,本项目共涉及**市3****学校交付点、707台计算机,市场主要计算机厂商均具备批量供货与分点实施能力,20个日历日的交付周期具有可行性。关于质疑人援引的南财采决〔2025〕36号等其他项目案例,各项目采购标的、数量、交付地点与实施条件各不相同,不具有直接可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项目交货期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认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须以所设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为前提,质疑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项交货期限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标书代写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四:

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将“机柜”(项号5)、“教师电脑桌椅”(项号6)、“学生桌椅”(项号7,25套)等家具与钣金类标的与计算机一并采购,其参数为家具制造与钣金工艺要求,与计算机采购标的并非同一类型,且未载明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质疑事项十四答复意见:

经核查,机柜、教师电脑桌椅、学生桌椅是计算机教室的配套基础设施,与计算机采购标的同属本项目信息化教学功能的实现所需,计算机须配套机柜存放设备、配套桌椅供师生使用方可投入使用,将其与计算机置于同一采购包系基于功能整体性与实施一致性,属合理配套采购。采购文件对各项均设有明确的性能指标(如机柜的承重与板材厚度,桌椅的板材厚度、管材壁厚等),投标人可据以响应。前述家具及钣金类产品属于通用工业与家具制品,其质量与安全已有家具、钣金类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体系予以规范,采购人以具体性能指标方式提出要求即可,无需在参数中逐条列明标准号。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上述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不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标书代写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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