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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89548C | 建设单位法人:伊剑锋 |
| 伊剑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园区涵庭西路668号 |
| ****年产组合鞋底500万双,鞋钩5000万个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2-制鞋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959-C1959-其他制鞋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园区涵庭西路668号 |
| 经度:119.137483 纬度: 25.46450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04 |
| 莆环审涵〔2025〕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2-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389548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389548C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503MA31NLMJ1H | 竣工时间:2026-04-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7-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org/yanshou/48455.html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组合鞋底500万双,鞋钩5000万个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组合鞋底500万双,鞋钩5000万个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EVA粒料生产工艺:原辅料→配料→投料→密炼→开炼→挤出造粒→冷却(风冷)→筛网→包装→EVA粒料;一次EVA大底生产工艺:EVA粒料→投料→发泡成型→恒温定型→磨边→检验、包装→一次EVA大底;EVA鞋垫生产工艺:EVA粒料→热熔、热压→转印商标→冷压定型→裁断→打粗→检验、包装→EVA鞋垫;二次EVA大底生产工艺:EVA粒料→投料→小发泡→二次发泡成型→磨边→检验、包装→二次EVA大底;鞋钩生产工艺:EVA粒料→搅拌→加热→注塑成型→手工修边→描漆→鞋钩;组合鞋底生产工艺:RB鞋底(外购)、打粗,一次、二次EVA大底、照射,TPR鞋底(外购)→刷处理剂→烘干→刷胶→烘干→贴商标→贴合→压合→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EVA粒料生产工艺:原辅料→配料→投料→密炼→开炼→挤出造粒→冷却(风冷)→筛网→包装→EVA粒料;一次EVA大底生产工艺:EVA粒料→投料→发泡成型→恒温定型→磨边→检验、包装→一次EVA大底;EVA鞋垫生产工艺:EVA粒料→热熔、热压→转印商标→冷压定型→裁断→打粗→检验、包装→EVA鞋垫;二次EVA大底生产工艺:EVA粒料→投料→小发泡→二次发泡成型→磨边→检验、包装→二次EVA大底;鞋钩生产工艺:EVA粒料→搅拌→加热→注塑成型→手工修边→描漆→鞋钩;组合鞋底生产工艺:RB鞋底(外购)、打粗,一次、二次EVA大底、照射,TPR鞋底(外购)→刷处理剂→烘干→刷胶→烘干→贴商标→贴合→压合→成品。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 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EVA粒料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二次EVA大底、组合鞋底、鞋钩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一次EVA大底、EVA鞋垫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磨边、打粗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边角料、造粒冷却水池沉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导热油、原料空桶以及生活垃圾。废包装袋、边角料、废次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造粒冷却水池沉渣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导热油、原料空桶为危险废物,分区、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 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EVA粒料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二次EVA大底、组合鞋底、鞋钩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一次EVA大底、EVA鞋垫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磨边、打粗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边角料、造粒冷却水池沉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导热油、原料空桶以及生活垃圾。废包装袋、边角料、废次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造粒冷却水池沉渣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导热油、原料空桶为危险废物,分区、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公司处置。 |
| 供热系统由锅炉改为模温机供热,原锅炉为备用;排气筒(DA003)高度增加5米,模温机是一种通过加热导热油等热载体,为用热设备提供精准温控热源的设备, 燃气模温机与燃气锅炉一样,均选用天然气。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项目不涉及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84 | 0 | 0 | 0 | 0.84 | 0.84 | |
| 0 | 2.856 | 0 | 0 | 0 | 2.856 | 2.856 | |
| 0 | 0.294 | 0 | 0 | 0 | 0.294 | 0.29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1.5494 | 0 | 0 | 0 | 1.549 | 1.549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化粪池 | 项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处理厂统一处理。 |
| 1 | 一次EVA大底、EVA鞋垫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 | 一次EVA大底、EVA鞋垫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根据排气筒(DA001)出口监测结果,非甲烷总烃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4.71mg/m3,6.42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534kg/h,0.0754kg/h;二甲苯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0.0776mg/m3,0.0933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8.29×10-4kg/h,1.12×10-3kg/h;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均小于0.005mg/m3;排放速率未检出;臭气浓度两日最大排放均为634。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二甲苯排放均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5.1kg/h;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排放浓度≤50mg/m3,排放速率≤2.0kg/h;二甲苯排放浓度≤15mg/m3,排放速率≤1.2kg/h),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6000)。 | |
| 2 | 二次EVA大底、组合鞋底、鞋钩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 | 二次EVA大底、组合鞋底、鞋钩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根据排气筒(DA002)出口监测结果,非甲烷总烃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6.75mg/m3,9.13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110kg/h,0.146kg/h;二甲苯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0.0492mg/m3,0.0619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7.86×10-4kg/h,1.02×10-3kg/h;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均小于0.005mg/m3;排放速率未检出;臭气浓度两日最大排放均为475。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二甲苯排放均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5.1kg/h;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排放浓度≤50mg/m3,排放速率≤2.0kg/h;二甲苯排放浓度≤15mg/m3,排放速率≤1.2kg/h),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6000)。 | |
| 3 | EVA粒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4中标准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 | EVA粒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根据排气筒(DA003)出口监测结果,非甲烷总烃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26.4mg/m3,23.4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209kg/h,0.200kg/h;颗粒物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2.7mg/m3,3.1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224kg/h,0.0271kg/h;臭气浓度两日最大排放均为549。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4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6000)。 | |
| 4 | 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 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根据排气筒(DA004)出口监测结果,颗粒物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7mg/m3,3.4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0307kg/h,0.00291kg/h;二氧化硫两日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3,排放速率为0.0106kg/h;氮氧化物两日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138mg/m3,147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114kg/h,0.125kg/h;烟气黑度均小于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0mg/m3,烟气黑度排放≤1级)。 |
| 1 | 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根据检测报告,项目厂界噪声值为51.2~63.4dB(A),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噪声标准限值要求(昼间噪声值≤65dB(A),夜间噪声值≤55dB(A))。 |
| 1 |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项目规范化建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的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废包装袋、边角料、废次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造粒冷却水池沉渣收集后期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导热油、原料空桶收集后定期委托****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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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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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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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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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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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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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