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加工制造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重新)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基地加工制造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重新)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法定程序严重倒置,将履约验收后置义务违法前置为投标准入条件,程序违法、条款无效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针对移动式复合机器人、电子看板、****中心、车削中心、3D视觉编程系统、工业网络通讯系统、老设备升级改造、移动应用开发平台等所有设备,大量设置▲、●专属响应条款;
2.强制要求投标阶段必须提供:设备实物图片、齿轮箱结构照片、软件功能截图、仿真系统VR操作截图、教材扫描件、专项第三方检测报告、设备屏显实拍照片等材料;
3.明确约定未按要求提供即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将该类材料纳入评分加分项;
4.所有实物演示、功能核验、参数实测、样品核查均属于中标后履约验收阶段的法定核查内容,不属于投标阶段审查范围,项目强行颠倒采购流程,构成法定程序倒置。
对应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财政部2026年06月17****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禁止将履约验收事项前置为投标响应条件,采购程序倒置属于典型采购违法情形,对应招标文件条款无效。
回复:1.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规定:本项目▲重要参数、●一般参数均为评分打分项,不属于投标资格条件,也不是无效投标判定条件;本项目仅当投标人未提供通用承诺函、产品功能现场演示承诺函时,投标才按无效处理。投标人不提供▲、●参数项下图片、截图、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仅对应评审项不得分,不会否决其投标。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图片、截图、教材扫描件,属于投标人用于佐证自身投标响应真实性的辅助证明材料,该类材料由投标人基于自身现有产品、软件、配套教学**自行提供。3.本项目所有实物演示、功能核验、参数实测、样品核查均放在中标之后,评审阶段仅审查投标文件书面响应情况,实物核验后置,没有颠倒采购流程。故本条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设置与合同履约无关的检测报告、专属截图作为评审及废标依据,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排斥竞争。
事实依据
1.案涉所有第三方检测报告(GB/T18802.11-2020标准检测、LED屏专项检测、设备安全防护检测等)均为企业自愿性商业检测,无国家强制准入要求,与本项目设备实训使用、履约交付、质量验收无任何实质关系;
2.各类软件界面、功能算法、VR操作、APP功能截图均为特定厂家独有定制化内容,通用主流合格产品无对应专属界面及截图,不影响设备核心功能及履约质量;
3.项目将该类无关、寡众、专属材料设置为废标项、加分项,普通合规供应商无法满足,直接限制公平竞争,实质性排斥多数潜在投标人。
对应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限制竞争条款、程序违法条款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改正。
回复:1.本项目并未将检测报告、截图设置为投标无效条件,仅作为▲、●评分项的得分佐证材料。投标人如无法提供对应截图、检测报告,只是该评分项不得分,投标文件依然有效,可以参与全部其余项目得分竞争,不会被直接否决投标,不构成资格门槛。本项目所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各类功能截图,是结合本项目职业院校赛训融合、设备安全、教学配套的实际采购需求设置,用于辅助评判投标人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产品实际性能、安全指标,以中标后履约验收实测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故本条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项目技术参数量身定制、溯源不明,小众专属参数倾向性明显,涉嫌定向控标、暗箱操作
事实依据1. 本项目设备技术参数极度精细化、小众化,包含专属CPU架构、AI算力、激光雷达点云参数、空间锐化算法、RGB温控矩阵、专属后处理代码、VR设备精准参数等非通用实训设备参数,远超教学刚需;
2.该类参数精准匹配单一厂家专属产品,无通用行业标准支撑,非教学采购常规参数,参数制定无合法依据;
3.结合前置专属截图、专属检测报告的配套要求,形成参数+证明材料的闭环控标体系,完全为特定意向供应商量身定制。
对应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指定性、排他性参数的,属于违法限制竞争行为;
3.****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采购参数不得指向特定品牌、特定产品,不得设置专属参数排斥通用合规产品。
回复: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五条第(二)款“如果在技术参数或配置中标明了品牌或产地,则仅供参考,并非指定,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满足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投标人可以选用替代的方案,但这种替代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2.本项目技术参数结合职业院校赛训融合的实训教学实际需求设置,全部采用性能结果导向表述,未限制硬件、算法的具体实现路径,未指向特定品牌及产品。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重复叠加无关材料作为评分项,双向违法控标,破坏评审公平性
事实依据:项目将无履约关联的检测报告、各类专属截图、实物图片,既设置为无效投标否决条件,又纳入▲重要参数(42分)、●一般参数(24分)核心评分项,通过双重限制、双重考核的方式,进一步抬高准入门槛,普通供应商完全无法得分、无法中标,****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规则。
对应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合同履约直接相关,不得设置无关评审因素;2.《****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不得将非履约必需的证明材料、截图、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及废标依据,禁止重复设置排他性评审条件。
回复:本项目▲、●技术参数全部为评分打分项,不属于废标条款,不存在将材料同时设置为废标条件和评分条件的双重限制。技术参数响****政府采购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设置。所对应的检测报告、截图等证明材料属于辅助佐证材料,服务于本项目实训教学实际需求,与采购目标的实现直接相关,产品实际履约情况以中标后验收为准。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大石潭路999号
联系人:石玉国
联系方式:0550-****8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人民医院东侧约70米(原金大地售楼部)
联系人:邓倩倩
联系方式:189****31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玉国、邓倩倩
电 话:0550-****805、189****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