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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10-1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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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公司监事的决定书
****分局撤登字〔2026〕第16号
******公司:
根据利害关系人周昕请求:“你公司未经周昕的同意或授权,冒用周昕的身份信息,将其注册为监事”,本局依法开展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无法联系,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司涉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在公示****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026年09月28日,本局****开发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听证告知书》,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公示****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机关****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公司于2017年02月27日登记的监事事项,特此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机关或直接]****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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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