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晋综改审批)不予撤决﹝2026)2514号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0MA0MTJLJ64
住所:****示范区唐槐产业园龙盛街13号2幢4层0412-1号
申请人:****示范区应急管理部
住所:**省**市**区龙盛街21号
2025年6月10日,申****示范区应急管理部向本局提出申请,反映当事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0MA0MTJLJ64)2025年1月13日办理的简易注销登记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请求撤销当事人该次登记。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受理。
****示范区****管理局调查后出具的《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调查结果移交函》(2025-22)认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0MA0MTJLJ64),于2025年1月13日办理的简易注销登记时,未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文件及调查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及申请人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晋综改审批)不予撤告〔2025〕28-1、28-2号),书面告知拟作出不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申请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本局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撤销******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办理的简易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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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