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片区)详细规划A-07、A-09、DDDK25-0306地块局部调整论证报告》批后公示稿
一、规划背景及范围
(一)规划背景
2024年,****开发区****开发区升级****开发区,并定****开发区。****工业园片区,是**市“一园四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品质提升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背景下,A-07地块涉及到3处零散分布的公园绿地(A-07-10、A-07-11、A-07-12)整合至A-09地块形成一处小公园。调整后,A-07-10、A-07-11、A-07-12地块与DDDK25-0306地块合并成一个大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A-09-01地块分成3个地块,部分调整为公园绿地,****园区工作人员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
(二)规划范围
拟调整地****工业园片区,属于《******工业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中心**单独地块详细规划》(以下简称“现行详细规划”)规划范围内,该详细规划分别于2024年、2025年批复,是该片区现行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
拟调整地块A-07和DDDK25-0306,位于北环路以北、北兴三路以东。根据现行详细规划,A-07-10、A-07-11、A-07-12均为公园绿地,DDDK25-0306为二类工业用地,地块周边用地均为二类工业用地。
拟调整地块A-09,位于鹰雄大道以北,北兴三路以西。根据现行详细规划,A-09-01为机关团体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和消防用地,东西两侧为二类工业用地,南侧为商业用地和公园绿地。
二、调整内容
(一)用地性质与地块范围调整
A-07-10、A-07-11、A-07-12三个地块用地性质由1401公园绿地调整为100102二类工业用地,且与DDDK25-0306地块合并成一个大地块(A-07-17),用地面积为3.33公顷。
A-09-01地块由0801机关团体用地拆分为三个地块,南侧地块(沿用A-09-01****机关团体用地性质不变,用地面积为2.66公顷;北侧地块(A-09-03****机关团体用地性质不变,用地面积为0.58公顷;中间地块(A-09-04)由机关团体用地调整为1401公园绿地,用地面积为0.95公顷。
(二)控制指标调整
调整后地块数量由5块变为4块,均涉及到用地指标的调整。
A-07-17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指标统一调整为: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绿地率调整为10%-20%。
A-09-01、A-09-03****机关团体用地,指标维持现状,****机关团体用地,指标统一调整为:容积率≤2.0;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建筑高度≤24m;A-09-04地块规划为公园绿地,绿地率调整为≥65%。
三、调整必要性论证
(一)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本项目涉及的A-07-10、A-07-11、A-07-12地块现状为零散分布的公园绿地,四周被工业企业围合,不能发挥公园绿地的功能,且对周边的工业企业产生分割,因此,为进一步提高用地使用效能,将零星分布的公园绿地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且与规划的二类工业用地(DDDK25-0306)合并,有利于地块的整体开发使用。
(二)有利于人民生活品质提升
本次规划****区管委会的北侧规划1处完整的公园绿地,周边主要为行政办公用地,有利于发挥城市公园的功能,****园区工作人员服务。
四、调整的法规依据
(一)《**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8年)
本次地块调整情况符合《**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四条的第三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存在明显缺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修改的其他情形。”
(二)《**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本次地块调整情况符合《**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种情形:
“(二)(局部调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一个或几个地块为基础开展局部调整:
1.同一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或者控制指标调整;
2.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公用设施用地调整(涉及邻避型设施的用地除外);
3.在不影响单元主导功能、居住建筑总量等控制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前提下,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之间用地性质或者控制指标调整的;
4.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之间用地性质或者控制指标调整的,****开发区内商业服务业用地或者居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
5.在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混合用地中各类用地比例调整。”
五、调整可行性分析
详细规划调整可行性分****规划局部调整的基础条件是否满足以及调整后对外部区域所产生的影响,****规划局部调整是否可行。论证主要包括“三区三线”比对分析、“五线”调整分析、道路交通影响、公共服务设施影响以及市政设施影响等方面。
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市2025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本次调整地块均位于城镇集中建设区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可用于城市开发建设使用。
本次规划调整不涉及道路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的调整。
本次规划调整不涉及到人口的变动。
本次规划调整不涉及到区域人口的变动,因此调整后对公共服务设施不产生影响。
本次规划调整不涉及道路红线调整。
1、供水工程影响分析
本次规划调整后规划用水量为554立方米/日,较现行详细规划用水量增加61立方米/日。现行详细规划的供水设施能够满足调整后的需求。
2、排水工程影响分析
本次规划调整后地块平均日污水排放总量为406立方米/日,较现行详细规划拟调整地块平均日污水排放总量增加45立方米/日。现行详细规划污水设施能够满足调整后的需求。
3、供电工程影响分析
本次规划调整后,拟调整地块总用电负荷为2309kW,较调整前用电负荷增加91kW。现行详细规划的供电设施能够满足调整后的需求。
4、电信设施影响分析
根据《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23-2013)要求,城市电信用户预测应包括固定电话用户、移动电话用户和宽带用户,由于用地调整在工矿用地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调整,其预测指标均为70线/公顷,调整前后没有变化。因此,现行详细规划能够满足调整后的需求。
5、燃气设施影响分析
公建与居民的配比为0.4:1,物流加工与居民的配比为2:1,本次调整后用气需求略有增加。现行详细规划能够满足调整后的需求。
六、论证结论
通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结合规划方案的相关验证分析,本次调整地块的规划指标调整是必要且可行的。
附图:
| 01.区位分析图 |
| 02.调整前后土地使用规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