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草案)公示

审批
湖北-荆门-掇刀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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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10-13
文 号: 无 有 效 性: 有效

《**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草案)公示

发布日期:2026-10-13 15:33

为深入贯彻乡村**战略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实现乡村规划管理全域覆盖,科学规范引导乡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工作,依据《****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我区组织编制了《**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通则式”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通则式”规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现将其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1、公示时间和地点:7天(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9日),****政府网站(https://duodao.****.cn/)。

2、公示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qq.com。(2)****门市****建设局**分局空间规划科(地址:**市**区**大道3号)。(3)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3、咨询电话:0724-****982。


《**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草案)

一、规划背景

为规范乡村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有效覆盖,根据《自然**部 ****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4〕16号)、《******厅关于高质量做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6〕5号)等文件精神,参考《**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指南》,结合**区村庄发展实际,我区制定本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依法报批后作为**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用以指导辖区村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二、规划范围

本“通则式”规定适用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已批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覆盖的村庄和经评估无需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的村庄,覆盖**石街道、白庙街道、**街道、**镇、团林铺镇5个乡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全部乡村区域,涉及村庄单元83个(含行政村、社区、果园场、林场等)。本“通则式”规定对上述范围内全域国土空间各类**要素统筹布局、实施规划管控。

三、定位及作用

本“通则式”规定是**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重要方式,依法报批后作为**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建设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通则式”规定要求的其他建设项目,应通过编制村庄规划明确相关技术指标和规划管控要求。本“通则式”规定旨在实现“底线能落地、管控有依据、实施易操作、群众看得懂”的规划目标。

对符合本“通则式”规定管控要求,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农民单独申请的住房建设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处理、水系水体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村内道路、小型文化体育设施、村级广场、小型农田水利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直接依据本“通则式”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其他项目应编制重点地块图则,按程序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底线管控要求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执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到2035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7.7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4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到2035年,全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57平方千米。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历史文化保护线:落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乡村地区历史文化保护线,全区涉及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乡村建设用地控制:落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35年,全区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3795.07公顷,其中划定村庄建设边界3665.69公顷,预留“留白”机动指标129.37公顷,专项用于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以及确需零星分散的农民住宅等建设。规划严格管控村庄建设边界,引导各类乡村建设向边界内集聚,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村庄建设边界内可用于农民住宅、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等建设。“留白”机动指标在用地规划布局中暂不明确空间位置和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确定指标落位并明确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底线管控负面清单: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库区管理范围内,禁止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垃圾填埋、弃渣弃土等侵占库容和分隔库区水面的行为。

五、农村建设管理要求

****基地管控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民**、****基地(含附属设施)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建房的,****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新增农民住宅应相对集中布局,宜邻近现状集中连片的居民点、靠近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基地原则上不得扩建。平地型居民点宜采用团块状有机布局,山地型居民点宜顺应山势、错落有致,滨水型居民点宜采用簇群状布局,营造临水、近水、望水的农房群落。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土地和未利用地,宜选择地质安全、坡度适宜、交通便捷且市政基础设施易于延伸的地段。

(二)农村住房管控

农村住房建设以低层建筑为主,农民个人住宅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原则上控制在12米以下;统一规划**或整体翻建的农村居民点容积率宜控制在0.7—1.2。建筑形式应遵循“两坡屋面、两层建筑为主”的建造模式,建筑色彩宜注重“黛瓦白墙、草色掩映、原木原色、融入自然”的多样化搭配,融入鄂中传统民居特色及文化要素,体现****地域风貌;农村住房设计可参照《**区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选用通用设计方案,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建设用地管控

1.建设指标管控:农村民生设施建筑高度原则上控制在12米以下,容积率宜控制在1.2以下;工业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控制在20米以下,容积率宜控制在1.0以上;仓储项目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容积率宜控制在0.6以上;商业服务业项目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容积率宜控制在1.2以下。

2.道路交通管控:村庄道路应优先尊重现有道路格局和形态走向,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干线公路,逐步实现所有行政村通“双车道”。沿普通公路两侧**、扩建的村庄建筑,建筑临道路退距应当符合:三环线≥10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沿村庄内部道路两侧**、扩建的村庄建筑,最突出部位后退居民点主要道路原则上不少于1.5米。沿铁路两侧**、扩建的村庄建筑,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退距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各行政村设置1****居委会),至少设置1****中心、1处体育场地,至少布局1所卫生室,设置1****活动室;鼓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功能集成,**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向集聚提升类村庄集中;设施选址应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各类地质灾害危险区,远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和易燃易爆场所。教育设施选址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及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水域,主要出入口不应开向交通量大的过境公路;农村养老设施宜选择光照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与医疗卫生设施综合设置或相邻布局;村级安葬设施布局优先选择荒山瘠地,按《**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专项设施选址与建设管控

1)给水设施:村庄原则上应纳入城镇供水系统实现集中供水;对地形复杂、人口分散、管网延伸不经济的偏远居民点,可采用“小型集中+分散供水”模式,高位水池应选址在地势较高处。

2)污水处理设施:邻近城镇的村庄污水优先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鼓励其余村庄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选址宜位于地势较低区域、居民点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不得布局在水源保护区内,应距离“百吨千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0米以上、距离水井或其它地下取水构筑物30米以上。

3)垃圾收集与公共厕所:每个自然村应至少设置1处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米,优先设置在居民点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每个行政村应至少设置1处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厕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米,与水源地、餐饮店、****工厂等有洁净要求场所的距离应大于30米。公共厕所宜设在村庄入口、****中心、主要街巷、集贸市场和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

4)电力电信设施:农村电网线路应根据地形特点沿道路、河渠等架设,路径宜短捷、顺直;电信线路宜与电力线路沿道路不同侧设置,电信、有线电视线路宜统一规划、同杆架设。

(四)乡村产业项目管控

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园区,具有一定规模****中心**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乡村产业布局必须符合有关环保准入要求,不得对居住和公共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类产业项目,宜布局于交通条件良好、邻近原材料生产的区域;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农林副产品交易市场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宜邻近环境优美、周边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工业、仓储、批发类产业项目布局应满足货运交通组织便捷性要求,商业(含旅游)类产业项目布局应满足客流集散需求。

六、村庄设计与风貌管控指引

乡村风貌控制聚焦建筑风貌的协调性与合规性,建筑设计应充分尊重村庄周边自然生态环境与既有建筑现状,延续现有村庄肌理和传统街巷肌理,形成“错台组团、街巷里坊、邻里守望”的平面布局,避免“兵营式、排排坐”。**村庄建筑应与自然和农业景观融合,尊重场地高差变化,宜通过错动、转角、前后错落形成富有变化的群体界面,村庄建筑临路方向宜与同侧现状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

自然肌理控制:立足**区“西**岗,中丘多源”的自然地理格局,注重保护山体田园、河湖湿地等自然肌理结构形态的原真性、完整性、连贯性;各类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底线约束区域、**保护区域、安全保障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严格控制滨水农民住宅的建筑高度与建筑轮廓,保障景观视线的通透开阔。

建筑风貌控制:农村住房应满足“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要求;建筑材料应遵循“工法演绎”原则,以现代建材为主、多就地取材,鼓励选用“屋脊瓦饰、檐墙、砖墙、堰头、石雕木刻”等地域特色装饰;同一居民点或片区内农民住宅风貌应协调一致。农村民生设施应提炼地域性空间组织和元素符号,与村庄内部肌理、相邻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乡村产业项目应简洁、**、尺度适宜,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相邻建筑相协调。

环境景观控制:系统推进村庄绿化美化与环境提质行动,重点整治提升村口节点、公共活动场地、乡村主干道等关键区域,同步优化沟渠水塘、堤岸坝体、桥涵沿线、房前屋后、农家院落等小微空间景观风貌;聚焦矿山、林地、水系、耕地、村居五大重点空间,因地制宜实施矿山复绿、水土流失治理、湿地修复、农田生态化、村居绿化美化改造等生态修复工程,构建“山绿、水清、岸美、田优、村秀”的乡村生态格局。

附件:**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重要控制线分布图则(**石街道、白庙街道、**街道、**镇、团林铺镇,共5张)


******建设局**分局

二〇二六年十月


附图1 **石街道重要控制线分布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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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2 白庙街道重要控制线分布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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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 **街道重要控制线分布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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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4 **镇重要控制线分布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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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5 团林铺镇重要控制线分布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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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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