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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公开协议转让公告 2025年3月27日,****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破申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4月22日****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鉴于债务人相关破产财产经三次网络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五次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公司破产清算案第六次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下合称“《变价方案》”)中“公开协议转让”之规定,通过“**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披露转让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本次公开协议转让标的为债务人下列破产财产,按现状整体打包转让、不拆分: (一)债务人名下注册商标17项(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公司注册商标》,****产权局商标局登记的实际有效状态为准); (二)债务人名下软件著作权25项(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二《******公司软件著作权》,****保护中心登记的实际状态为准)。 特别风险提示: 1.管理人未接管到上述注册商标权属证明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源代码及后台运营、登录、管理权限等资料。管理人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等,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按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标的瑕疵、权利负担、无法过户或被注销等全部风险。 2.标的物有关信息均****产权局、商标局、****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信息为准。标的物的有效期以及使用许可备案、质押情况,有意者****产权局、商标局、****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3.标的可能还存在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存在争议、无法行使、产生损失的风险,有意者请自行考虑风险。 4.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对标的物的权属、能否过户、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5. 标的物包含5件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目前尚处于法定续展宽展期内(法定续展宽展期为: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针对前述商标,特作如下特别提示与声明:上述商标续展的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续展规费、滞纳金、代理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并全额承担。意向购买人应充分知悉,前述商标专用权已到期且续展宽展期临近届满,若因宽展期内未能完成商标过户手续导致无法及时办理续展的,相应商标将面临被依法注销的重大风险;管理人亦无法申请上述商标的续展;若宽展期届满仍未完成续展手续,上述商标将依法予以注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对该等风险及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赔偿或补偿责任。请意向购买人在购买前审慎评估上述风险,并自行决定是否购买。意向购买人一旦作出购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二、公示期限 公示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即自2026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23 日止。 三、意向受让方报价 意向受让方应于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受让意向书》,载明拟受让标的、报价、联系方式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意向受让方报价一经提交不可撤销。 意向受让方最迟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受让意向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受让。 四、意向受让方资格 (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受让; (二)如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受让事宜的,应于报名时向管理人提交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不全的,相应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尽职调查及报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五、受让方确定方式 (一)公示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管理人确认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二)公示期满,仅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管理人将向全体债权人公示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价格等意向信息,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前述公示期限内无更高报价的,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 六、价款支付及税费承担 (一)受让方应于受让方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注明“商标软著协议转让价款”; (二)本次转让所涉及的全部税费、过户登记费用、平台费用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标的为无形资产,转让成交的,管理人以现状交付,****产权局、商标局、****中心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相关税费的法定缴纳义务人为******公司且必须以其名义缴纳的,受让方应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由管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向相关主管部门代为缴纳; (四)鉴于债务人目前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标的转让成交后,管理人可能无法开具发票。管理人不承诺开具发票及开具发票的时间,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受让方逾期未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视为悔约,管理人可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移交与过户 (一)受让方在交齐全部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管理人处,由管理人与受让方签署《转让成交确认书》,即视为管理人履行完毕标的的交付义务。逾期未签署的视为违约,受让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受让方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延迟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管理人不作变更登记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受让方逾期未办理标的交接的,视为放弃受让标的,管理人将自行处置,且不退还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部款项。 八、风险提示 (一)受让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按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受让事宜。管理人不保证转让标的能办理权利恢复或转让过户手续,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受让方应在受让前向工商、税务、知****政府****产权局、商标局、****中心等机构,对标的物的权属、能否过户、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三)本次转让所涉标的物全部依其现状进行处置。请意向受让方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谨慎决策。管理人对此次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文字资料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特别提醒: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受让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四)受让方需承担标的物存在的权利瑕疵风险。如果标的物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导致交易行为无法顺利完成的,仅退还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的本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管理人对标的物描述、权利状态差异等不作担保,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九、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 联系人:邵律师 联系电话:157****5871 联系地址:**市西**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特此公告。 ****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