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图施工,保证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2.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按安全施工管理规范设置安全标识标牌,组织施工安全教育及购买工伤保险等;
3.本工程质保期为期壹年,在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按进度编制工程竣工资料,配合发包方、监理方处理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5.自觉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对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及合理化建议,承包方须主动配合整改,积极采纳。
6.在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完工后,需经发包方和监理方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并义务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工序留取影像资料。
7.施工中所用的各种建筑材料及设备等,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变更建筑材料材质、规格、型号。
十一、安全责任约定
承包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概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若因施工不当给第三方造成伤害或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工程质量及验收
按照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施工内容、范围、质量要求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工程验收,按照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十三、工程结算原则
工程结算原则: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承包,主体工程单价承包。
1、经发包人同意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其单价不作调整,并不接受任何任何费用索赔。
2、由承包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书,经监理部门审查签字后报发包方审查,****机关对其结算造价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如在施工当中发生建设内容变更的,按本款第①条设计变更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