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9-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同乐大道50号电子信息标准厂房11号厂房十层1002-6号
被投诉人:**亿顺****公司
地址:********广场2号楼A座1单元18层05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卫生健康局
地址:******卫生健康局[**县新****司法局旁)]
五、基本情况
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10月1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及投诉要求
1.****委员会以投标有效期90天与招标文件60天不一致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的评审结论违法无效;标书代写
2.请求财政部门责令本项目重新开展评标评审;标书代写
3.请求财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存在的违法****监督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虽然除投诉人外,原评标报告尚有6家供应商列为合格中标候选人,但因投诉人被违法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未参与本次完整评审,原始评标报告未对其开展评审打分,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适用条件,故本局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标书代写
****委员会评审存在的问题线索,本局将另行启动调查,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核查处理,并记入评审专家考核档案。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