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燃气安装项目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改造维修、表具更换等各环节行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破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切实降低用户负担,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省实际,我厅**省发展改革委、****监管局起草了《**省居民管道燃气安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前期已面向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吸纳相关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第二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该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情况紧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日(2026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修改建议,请于征求意见期间,将书面材料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63.com。单位反馈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真实联系信息;个人反馈意见须签署真实姓名,并留存有效联系方式。
**省居民管道燃气安装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居民管道燃气安装项目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改造维修、表具更换等各环节行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降低居民用户负担,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居民管道燃气安装项目及相关服务,包括管道、阀门、连接软管、安全装置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居民管道燃气安装项目,是指城镇居民建筑区划红线内或农村村民聚集处的集中供气点(含为居民用户建设的末端专用调压设备)至居民用户室内燃具前的居民管道燃气安装项目。
农村管道燃气集中供气点设置,应遵循集中供气点至覆盖范围内所有居民用户管道敷设总里程最小、经济最优的原则,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科学选址,不得随意布设。集中供气点选址****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查验审核,规范供气点设置管理。
对于集中居住点范围以外确有用气意愿的零散居民用户,可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供气方案。
第三条 居民管道燃气安装项目管理遵循 安全第一、自主选择、市场竞争、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监管调控作用,严格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居民管道燃气勘察、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等服务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线上服务渠道等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材料品牌规格、保修期限等信息。
居民用户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与合格产品,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因未选择其指定服务经营者或提供的服务、产品,违规拒绝、拖延通气或设置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二章
勘察与设计管理
第五条 承担居民管道燃气安装项目勘察、设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并出具正式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安装设计任务时,应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踏勘记录应留存备查。
第七条 居民管道燃气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农村设计还应满足《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 设计单位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须加盖单位资质印章;因设计缺陷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施工与安装管理
第九条 从事居民管道燃气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涉及公用压力管道工程的,压力管道元件及组合装置制造、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取得对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施工前须及时申报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作业,应由具备相应作业能力的人员实施;涉及特种设备作业的,相关人员还应取得对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强化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管理。
施工作业应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等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管材、管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等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燃气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做好相关技术交底,不得设置技术壁垒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承担供气服务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竣工验收应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等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做好质量检查记录,载明不合格项目、质量缺陷内容及违反的工程建设标准具体要求。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返修完成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业主专有部分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供质量保修书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居民用户需用气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通气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接到通气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全检查;经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要求。用户完成整改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安排复检,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限。
对验收结果、通气安全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并依法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燃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应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工序管控,规范留存材料检验、隐蔽工程、试验检测等全过程施工记录。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及质量保修书,竣工资料应符合城镇燃气工程相关规范要求。
居民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材料损坏等施工单位原因产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免费予以维修、更换,造成用户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工程安装企业自主**保修期限,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章
改造、维修与表具更换管理
第十七条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用户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及其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在燃气计量装置之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等用户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设施,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相关费用计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准许成本。
第十八条 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燃气设施的改造、维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存在管道老化、锈蚀、损坏等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装置的首次检定、安装、到期更换、非居民用户原因故障维修及更换,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居民用户不得擅自移动、拆改、更换燃气表。因居民用户原因人为损坏、私自改装导致燃气表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 居民用户需要更换自闭阀等安全装置的,可以自行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更换,也可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买服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居民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用户未依法依规实施户内燃气设施安装、改装、拆除,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服务项目清单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管局,制定**省居民管道燃气安装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明确允许收费的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位。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凡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任何企业不得收取。参照《**省居民户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通用图集》设计的,不收取设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定期开展成本调查工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燃气企业名录及企业基本情况,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抽样、数据审核,以适当形式公布该地区燃气安装工程平均成本,并适时开展燃气安装工程价格应急监测。工程安装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 居民管道燃气安装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品牌规格、质量保修期等内容,应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并抄报当地燃气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提供安装服务前,应向用户出具服务协议书或合同,经用户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未经与用户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计取收费清单、服务协议书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居民管道燃气安装企业应建立燃气安装项目居民用户回访制度,对已竣工安装项目开展回访,及时收**装体验相关意见。回访记录应归档留存、全程可追溯,持续优化安装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管理部门每年4月前应对居民管道燃气安装企业上年度安装情况进行核实,对成本利润率超过10%的,**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督促居民管道燃气安装企业合理定价。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燃气安装领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燃气配件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监管,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处置有关违法线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燃气管理及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居民管道燃气安装及价格相关投诉举报渠道,按职能职责受理处置,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应依法及时查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建立健全案件移交机制。
(一)限定居民用户只能选择指定企业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燃具安装;
(二)以供气安全、管网维护、特许经营为由拒绝、拖延第三方合规工程通气;
(三)强制居民用户购买自有或指定品牌管材、软管、自闭阀、燃气器具;
(四)与本地其他居民管道燃气安装企业达成互不承接对方用户工程、统一收费标准等垄断协议;
(五)联合物业、开发商设置小区准入壁垒,排斥第三方安装企业;
(六)变换名目收取负面清单明令取消的各类费用;
(七)通过停气、年度安检不合格等手段胁迫居民用户接受捆绑服务、高价套餐。
(八)其他以规避监管、变相操纵市场、限制居民用户自主选择权、损害公平竞争秩序为目的,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九)对第三方企业施工的工程设置重复验收、重复检测、不合理技术标准等壁垒,强制要求用户或第三方企业接受指定机构的检测、验收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居民管道燃气安装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罚信息按规定及时归集至 信用中国 网站,予以公示。
按照《**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依法记录燃气居民管道燃气安装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在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核查、处理群众有关管道燃气安装收费、服务等事项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居民管道燃气安装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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