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油厂:
你厂报送的《定2242****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定2242****处理站位于**县油房庄乡店房洼村原定2242井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9′4.434″,北纬37°23′56.036″。卸水池位于原定2219井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107°48′41.654″,北纬37°24′36.359″。项目**1座采用“沉淀+气浮+过滤”****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000m3/d;卸水池1座,尺寸为29m×10m×5.5m;卸水池至定2242水处理站输水管线1.6km。项目采出水经处理达标后依托韩渠注水站、高圈注水站、王圈注水站同层回注。项目总投资2419.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8%。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振、柔性连接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营期废滤料、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贮存点,由企业统一拉运至联合站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做好转移联单和台账记录。含水油定期由自吸式吸油车拉至联合站油集输系统回收。脱水后油泥暂存污泥处理撬,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四)项目处理后的回注水水质指标应根据回注层位符合《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排放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县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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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916 传真:091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