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 ****分局 | 生成日期:2026-10-10 | |
| ,, | 有效性:有效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县石****加工中心二期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 失效时间:暂无 | |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县石****加工中心二期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项目名称: | **县石****加工中心二期项目 | ||||
| 建设地点: | **县石头镇**路与同兴大道**东北角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6年10月10日 | ||
| 项目概况: | **县石****加工中心项目位于**县石头镇**路与同兴大道**东北角,项目投资1700万元,占地约1277.05m2,**1栋5108.2m2的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及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 废水:生活污水:施工期场地不设施工营房,租赁附近民房作为施工营房,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居民区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施工废水:施工机械冲洗废水,在场区设集中冲洗区,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处理后用于场区抑尘,无废水排放。施工期雨水:施工期根据天气预报,尽量避免雨天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作业;临时堆土场、建筑垃圾等临时堆放,采用密闭防尘网遮盖;施工场地四周设排水沟、沉淀池,最大限度降低水土流失,澄清排入附近水体或施工利用。 废气:按照《**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皖环发[2019]17号)等要求,进行厂界围挡,场地内临时材料堆放、土方堆放等采用篷布遮盖,易起尘物料运输采用封闭车辆运输;配套自动清洗平台,确保净车出厂;混凝土外购商品混凝土、水稳、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加强扬尘管理、监测监控等。 噪声:固定设备设隔声房,远离敏感目标,尽量布局在场地中西侧,移动设备设临时声屏障围挡;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尽量避免午间、夜间施工;场地进出口远离东侧敏感目标;采用工况良好的车辆运输,场外运输路线选择居民较少路线,且限速、禁鸣等; 固废:建筑垃圾,按市政指定地点处存放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构筑物拆除等废弃金属等材料外售处置;车辆、设备维修等产生的含油废物,及时收集,采用桶装,设防雨、防水、防晒、防渗、防泄漏临时构筑物内暂存,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态环境:严控作业范围,施工前围挡控制在边界内;地块外,严禁堆放、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降低扬尘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加强水土保持,避开雨季开挖等对地表扰动的施工等,加强临时堆场的围挡、遮盖以及排水沟、沉淀池设置;施工过程,加强员工培训、教育,禁止捕杀等危害生态保护行为;临时占地施工结束后清除建筑垃圾,并复垦/复绿。 项目施工期较短,施工期污染随着施工结束而结束,经上述措施后,对环境影响可接受。 营运期: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接****处理厂集中处理;要求工艺废水需经厂内预处****处理厂接管标准****处理厂,同时不得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以及不****处理厂处理工艺的污染物(如氟化物等)。 废气:要求废气“应收尽收”,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等中可行、先进的处理措施。要求产生废气工序、排气筒,布局在厂房****花园侧),最大限度降低对居民的影响。 噪声:优化厂房内设备布局,要求室内高噪声设备布局在厂房内西侧,室外设备布局在厂房外西侧(如废气收集风机、空压机等),同时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 固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运,其他固废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规范贮存、处理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其他:要求厂内严格执行“分区防渗”,防范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169-201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等,做好厂内环境风险防范,杜绝事故废水直排。 |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 办理部门: | ****中心生态环境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9513 | ||
| 传真: | 0551-****2851 | 通讯地址: | 庐城镇**路与迎松****服务中心****分局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