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ZZC2026-G3-230044-GXHH
二、项目名称:**县2026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及垃圾清运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8-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俊洁****公司
地址:**市**区三塘****农场有限公司**分场(原新桥队)986号
被投诉人 1 :****农业农村局
地址:**县**镇**路37号
被投诉人 2 :**汇海工程****公司
地址:****市**县富****派出所北上100米)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1、投诉人对**县2026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及垃圾清运设备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并调查取证。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诉求:(1)中标人盖章提交的投标文件申报从业人员28人,但其提交的社保完税凭证仅体现1名参保人员,二者存在实质性重大矛盾;中标人资格承诺真实性存疑;责令重新评审或者撤销2分标中标结果;(2)请求依法向投诉人出具正式《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3、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正副本)审查后,依法受理投诉,对被投诉人提交的对投诉事项的采购活动等进行审查,并通知相关单位及需要的补正材料,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和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处理结果: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涉案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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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