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紫云自治县隔热隔音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6年10月13日-2026年10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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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851-****1023
通讯地址:**省**市******生态环境局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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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紫云自治县隔热隔音新材料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亿航****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省**市****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A8栋(1层),项目建筑面积1676m2,主要建设3条隔热隔音材料生产线、办公楼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年产隔热隔音材料5万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该项目已建成投产,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此次批复仅对项目运营期中污染防治设施的设置、运行等情况进行批复。项目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工业园****处理站处理;冷却循环水经集水槽收集后进入5m3冷却机组降温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粉料上料、出料、落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熔融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边角料破碎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在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禁止车辆鸣笛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边角料及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不外排;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2012)中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 (五)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