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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开设养老护理员(三级)、老年助医陪诊(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申请》已收悉。
根据《关于印发〈**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4〕8号)及《关于印发〈**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9号)的要求,经我局审核,同意你单位开设《养老护理员(三级)》《老年助医陪诊(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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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